一、起草的必要性、可行性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新依委发〔2021〕3号)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探索建立由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咨询委员会,为重点、一般、复杂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伊依委发〔2021〕1号)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咨询委员会”。2022年12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自治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规范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咨询作用,进一步强化办案质量,制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十分必要。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
三、主要内容的简要说明
本《规则》主要对咨询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审查范围、提出意见方式、咨询意见的采纳等作出规定。
(一)关于咨询委员会的成立主体和委员的组成。《伊犁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应当建立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咨询委员会。因此本《规则》规定,咨询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由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行政复议机构分管领导担任。委员由政府法律顾问、高等院校教授、律师、企业行业协会专家以及行政管理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二)咨询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咨询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按照“开放、流动、自愿”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委员聘期为3年,可续聘,因委员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委员工作职责时,由本人提出解聘后,由本级人民政府作出调整。
(三)关于咨询委员会的案件审查范围。本《规则》规定,咨询委员会对行业特色较浓、适用法律上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案件,法律关系复杂,需要分别梳理的案件等重大、复杂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四)关于咨询委员会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意见的采纳。本《规则》规定,咨询委员会意见以召开论证会或者书面咨询的方式进行。其提供的依据可以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但不能对外公开。
四、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自治州司法局根据改革方案要求,结合我州实际,于2022年3月起草了《规则》初稿,经反复讨论研究后形成《规则》(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州直各县市、州直各部门意见建议。6月征求自治区司法厅意见建议,采纳了4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州人民政府研究审议。7月25日,自治州副州长热甫哈提同志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讨论会。随后,根据热甫哈提副州长要求修改后,于11月24日,再次征求各县市、各部门意见。收到意见建议3条,全部采纳。12月8日,收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我局在各县市、各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规则》进行修改、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最终形成了《自治州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解读机构:自治州司法局
联系电话:0999-8235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