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伊犁州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试行)》等四项配套办法相关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5月,自治区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党办发〔2018〕30号)。2019年4月自治州党委深化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印发<伊犁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规定“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第十四条规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要按照本地区实施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进,要对内设部门的职责分工、案件线索通报、索赔工作程序、工作衔接等作出规定,保障改革落地见效。”我州方案明确由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评估等业务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需要,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配套办法作为《实施方案》的重要支撑,将为指导推动我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实践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主要内容
1.《伊犁州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试行)》
一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适用范围及调查职责分工,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各自领域内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工作。针对突发环境事件设定了应急处置优先的原则。二是规范调查内容及方式,完成调查的,调查单位应当出具调查报告并报送赔偿权利人。三是明确了调查单位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强调了鉴定评估机构对其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2.《伊犁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
一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进行了界定,明确了磋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自愿平等的原则。规定了磋商具体工作原则上由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单位负责。二是对磋商程序进行了细化,磋商不得超过两次以及终止磋商的情形,磋商终止的,磋商单位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三是规范磋商协议,明确了磋商内容,同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可经由司法确认程序赋予强制执行力。
3.《伊犁州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一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类型包含两类情形分别是自行修复和替代修复。二是规定了修复启动前的要求和两种修复情形所应开展的程序要求。三是规定了修复效果评估要求,修复项目竣工后,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委托鉴定评估机构按照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相关技术规范,进行修复效果评估,并编制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4.《伊犁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span>一是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并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负责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及更新等工作。二是明确了主动公开的方式及内容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要求。三是明确了信息公开应保障合法权益,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二、关于《伊犁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5月,自治区印发《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新党办发〔2018〕30号)。2019年4月自治州党委深化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印发<伊犁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规定“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第十四条规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要按照本地区实施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进,要对内设部门的职责分工、案件线索通报、索赔工作程序、工作衔接等作出规定,保障改革落地见效。”我州方案明确由自治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评估等业务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需要,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伊犁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作为《实施方案》的重要支撑之一,将为指导推动我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实践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主要内容
《伊犁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一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监督管理工作的辖区范围以及权利人、义务人,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依法开展原则。二是规范了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的职责范围。三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履行的诉讼监督任务。
三、《伊犁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20年3月,财政部联合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多部门印发《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资环〔2020〕6号),该办法自2020年3月12日起实施,该办法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全额上缴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机构的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2021年6月,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多部门印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财规〔2021〕5号),细化了涉及自治区级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涉及多个地州市需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指导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根据该《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各地州市可结合本细则及实施情况制定本地州市管理实施细则”,我州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伊犁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细化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明确伊犁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主体以及州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国库情况,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区域及范围。《伊犁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将作为《伊犁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办法,完善我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的资金管理内容,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提供资金管理制度保障。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是明确在伊犁州区域内,除已规定情况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做到应赔尽赔。二是进一步细化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明确伊犁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及管理责任主体,确定州人民政府是伊犁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及管理责任主体。三是明确了我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上缴国库情况,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区域及范围。确定伊犁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缴入自治州本级国库,并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资金将统筹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环境修复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