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伊州党发〔2017〕21号)《关于进一步强化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监管责任落实的通知》(伊州政明电〔2023〕1号)相关要求,现将州财政局会同州应急管理局联合制定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生产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年8月2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联合印发了《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93号),该办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要求各省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强化风险控制,加强流程管理,依法合规下达资金,分配和使用资金,并将实施细则报国家有关部委备案。为此,为加强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州财政局、州应急管理局联合起草该《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第二部分为使用范围;第三部分为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第四部分为项目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第五部分为附则。
(一)总则。明确制定本《管理办法》的依据、基本原则。
(二)使用范围。明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自治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三)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一是明确拨付专项资金额度范围。根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伊州党发〔2017〕21号)规定,每年伊犁州财政局将安排不低于500万元的自治州安全生产及应急专项资金。二是明确申报时间。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于每年9月15日前提出下年度专项资金需求申请(含项目实施依据、资金测算标准、支出明细、项目实施方案、绩效目标等),报自治州应急管理局汇总。三是明确需要提供的材料和申报流程。
(四)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和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按职责分工对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州财政局和州应急管理局将不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开展绩效抽评和重点绩效评价。
(五)附则。明确自2023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已编制2023年度自治州安全生产及应急专项资金预算的分配使用及管理同等适用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自治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自治州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专项资金;适用对象为州财政局、州应急管理局和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
四、文件术语释义
无。
五、其他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8月6日起执行。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本《管理办法》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及方式:
州财政局经建处:0999-8075630
州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处:0999-8022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