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现将伊犁州财政局制定的《伊犁州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23年5月8日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新财规[2023]8号),该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要求各地州市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具体的收缴管理办法,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为进一步加强伊犁州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亟需出台符合伊犁州本级工作实际、规范收缴管理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二、政策出台依据
伊犁州财政局以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7号)、《财政部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21〕46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3]8号)等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征求了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伊犁州本级预算单位、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结合伊犁州本级实际,制定了《伊犁州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三、政策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共9章37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银行账户管理,第三章为非税收入资金收缴,第四章为非税收入资金退付,第五章为非税收入资金分成,第六章为票据管理,第七章为监督管理,第八章为法律责任,第九章为附则。
(一)明确非税收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伊犁州财政局依法履行州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职责。
(二)明确非税收入收缴原则。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伊犁州财政局使用自治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统一管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对需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原则上采取汇缴划库为主、就地缴库为辅的收缴方式。
(三)明确非税收入资金收缴账户的管理要求。财政部门用于非税收入资金收缴的账户包括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是伊犁州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非税收入资金收缴、汇划和清算活动的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核算非税收入资金,不得核算其他资金;对需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按规定时限将资金缴入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开立、撤销和变更等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财政专户管理规定执行。
(四)明确非税收入电子化缴款内容。结合当前社会科技发展实际,定义了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概念,明确与纸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明确了电子化收缴的工作流程。
(五)明确非税收入的退付范围和退付流程,明确分成收入管理和办理流程,在规定流程上更加细致,更具有可操作性。
(六)明确财政部门、代理银行、执收单位的管理职责和缴款人应履行的义务。对财政部门管理职责内容中增加了负责选择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并对其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履约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的内容,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
(七)明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管理。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要求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因非税收入项目情况复杂,属于一费一策,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项目也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划转后的具体征收流程,征收也必须按各自制定的征收方案执行。
(八)明确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理依据。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二十二号)、《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州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资金;适用对象为伊犁州财政局、州本级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非税收入代理银行。
五、文件术语释义
非税收入:财政部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明确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有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
六、其他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本《管理办法》由伊犁州财政局负责解读。
联系方式:
0999-8085505 伊犁州财政局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