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细则(试行)》出台的背景和总体考虑
为充分发挥举报投诉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达到消除我州各级各部门监管盲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的目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新政办发〔2019〕81号),我局结合州直实际,起草了《伊犁州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便于奖励受理、分办、核查及奖励。
二、起草过程
《实施细则》(试行)初稿形成后,先后通过书面和会议的形式征求了司法、市场监管、财政、住建、交通运输等38个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依法报州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通过。
三、《实施细则(试行)》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21条,对《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举报方式,受理、分办、核查以及奖励的实施方式、举报人领取奖励方式等进行了细化。一是明确了州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处为自治州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和实施奖励部门,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部门按照《伊犁州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分工》(伊州政明电〔2023〕1号)文件规定,负责行业部门安全生产举报的核实、处理;二是明确了举报形式,分为实名、隐名和匿名三种,并根据不同举报形式进行了详细说明;三是对举报人的奖励明确了范围和金额;四是明确了奖励举报受理的具体操作流程,使奖励举报受理具有可行性;五是明确了虚假举报、诬告他人、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的处理办法,有效避免骗取举报奖励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明确了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组织核查处理。
解读机构:伊犁州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张浩北
联系电话:0999-8136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