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日,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的《伊犁州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修订的《办法》做出政策解读。
解读一:伊犁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修订《办法》的原因及过程。
为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惩戒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2020年11月22日,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伊犁州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执行。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个别职工法纪观念淡薄,违规提取和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越发突出,不仅侵害了其他缴存职工应享有的公平互助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但在原《办法》相关条款中失信行为、失信行为的惩戒、异议处理等条款已不适用当前业务需要,特别是在原《办法》第八条中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内容,针对贷款前发现职工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贷款的失信行为,没有相应的惩戒条款。
此次修改为“在申请提取、贷款时发现或业务办理完成后发现,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行为”,以及在原《办法》未详细明确冻结的起始时间等其他问题,一一进行相应的修改。
按照要求,中心积极征求州财政局、住建局、人社局、司法局等6个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其中州司法局反馈提出“明确贷款失信行为的定义、施行日期建立正式文本发布之日30日后的具体日期、无需设定章节”等6项问题我中心已全部修改,其他5个成员单位均无意见建议。同时,中心法律顾问对《办法》进行了法审,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交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
解读二:修订的《办法》进一步规范失信行为惩戒的范围、明确了惩戒期限,增强了可操作性、适用性。
修改条款共9项:
第一项修改内容:完善规范第四条失信行为中的提取失信行为。
(一)提取失信行为包括:以虚假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行为,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包括提取申请时及提取办结后发生的失信行为。
第二项修改内容:完善规范第四条失信行为中的贷款失信行为。
(二)贷款失信行为包括: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行为,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包括贷款申请时及贷后管理中发生的失信行为。
第三项修改内容:完善规范第八条列入严重失信行为:
取消:(一)、(二)、合并成一条
(一)在申请提取、贷款时发现或业务办理完成后发现,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行为的;
第四项修改内容:完善规范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失信行为:
(一)以非购房(建房)为目的,通过房产中介(个人)提供相关材料,采取非正常交易方式提取公积金用于其它支出的。
第五项修改内容:完善规范失信行为的惩戒,第十一条对较重失信行为,在确定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冻结其个人账户,限制其五年不予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如涉及违规资金的,在确定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冻结其个人账户,从所涉资金清缴之日起限制其五年不予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第六项修改内容:完善规范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第十二条对严重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惩戒:
(二)向失信人员所在单位通报其失信行为。
第七项修改内容:完善规范第十二条对严重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惩戒。
(四)对于骗提骗贷资金拒不归还,由管理中心采取法律诉讼追回资金的;对于贷款逾期严重通过法律诉讼追回欠款的,在确定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冻结其个人账户,从所涉资金清缴之日起限制其八年不予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第八项修改内容:按州司法局法审的建议取消所有章节,按条款表述。
解读三:修订的《办法》在异议处理方面,进一步规范了操作流程。
第九项修改内容:完善规范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缴存职工对失信行为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奎屯分中心、各县(市)管理部提出书面复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奎屯分中心、各县(市)管理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议审核工作,并书面告知复议人复议结果。
书面复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复议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认定部门(分支机构)名称;
(三)复议请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提出复议时间;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缴存职工对奎屯分中心、各县(市)管理部处理的结果不服或在规定的时间未受理,未作出复议的,缴存职工可以向中心提出申诉申请,中心自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理由,予以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完成申诉审核工作,并书面告知申诉人申诉结果。
通过核实,原认定失信行为正确的,予以维持原处理结果,原认定失信行为存在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分中心、各县(市)管理部采取必要的临时惩戒措施。
伊犁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