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伊犁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伊犁州直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天然气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上游气源价格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价格随市场变化的幅度、频率加快,需加快理顺终端价格形成机制。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建立健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机制。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496号)等政策要求,加快推进天然气价格机制改革,建立并实施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政策。以应对上游天然气供应价格较大幅度变化,及时疏导终端销售价格,促进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确保伊犁州燃气安全稳定供应。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3〕496号)《关于做好燃气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1〕212号)。
三、主要内容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主要是指购气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
(一)价格构成
终端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其中:
购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向上游气源购气的天然气价格,对于多气源供应的,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加权平均确定。对于通过疆内短途管道、车载运输等方式购进天然气,购气价格中包含的气源运输成本一并计入购气价格进行加权平均。配气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核定,尚未核定的暂以购销价差作为配气价格。
(二)联动公式
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1-购销差率)。其中:
基期是指上一次燃气价格制定(或调整)的时间,结合实际具体确定,对于首次实施联动的地方,基期原则上以出台联动机制的时间为准,因此本方案基期确定为方案出台执行日期。计算期是指基期至当前提出调价申请的期间。购销差率原则上不超过5%,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不超过4%。
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三)联动周期
为保持终端销售价格相对稳定,我州制定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周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
(四)启动条件
伊犁州直居民用气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12%,变动金额达到或超过每立方米0.12元为启动条件。
在联动周期内,当购气价格变动达到启动条件时,按照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现行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的计算原则,相应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未达到启动条件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周期累加或冲抵。
(五)申报程序
各上游供气企业在门站(供应)价格调整(浮动)前应向伊犁州和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提供调价依据。各燃气经营企业向所在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并提供有关经营情况、购气成本(包括购气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等资料,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供资料进行初审并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伊犁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伊犁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联动机制的相关规定,在严格审核购气成本等材料真实性后,对联动调整额进行测算,结合企业合法诚信经营和收益率等情况,制定价格调整方案,报请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后发布实施。
四、重要意义
建立并实施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能够理顺终端用气销售价格,推进规范城镇天然气行业收费行为、确保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有效解决近年来伊犁州燃气企业经营成本较大增加、部分用气类别价格倒挂等矛盾问题,促进伊犁州天然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
解读机构:伊犁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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