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现将伊犁州财政局制定的《自治州本级财政性资金激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该办法第七条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为加速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聚焦构建伊犁州直“8+1+1”产业集群建设,加大贷款投放力度,加快形成具有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激发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互动,推动伊犁州经济高质量发展,亟需出台符合伊犁州本级工作实际、规范财政性资金存放方案。
二、政策出台依据
伊犁州财政局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等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征求了人民银行伊犁州分行、伊犁州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犁监管分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结合伊犁州本级实际,制定了《自治州本级财政性资金激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方案》。
三、政策主要内容
本《方案》共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明确制定方案的目标和坚持的四项原则;第二部分明确了考核对象,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为驻伊宁市州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除伊宁市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各县市的分支机构、各县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第三部分是主体内容,主要按照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及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明确了考核方法、指标及指标分值,包括贷款增量、存贷比、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地方税收贡献额等五个指标的释义和考核分值、计算方法;第四部分实施步骤,明确了考核小组构成及考核方式;第五部分资金存放的管理,明确使用资金性质和存放管理要求;第六部分其他事项,明确了时间要求、考核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参与考核、竞标银行等主体的职责分工。
四、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州本级财政性资金;适用对象为伊犁州本级财政和州本级预算单位考核驻伊宁市州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除伊宁市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各县市的分支机构、各县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五、文件术语释义
(一)贷款增量:考核期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较期初贷款余额的新增量(考核期末贷款余额-期初贷款余额)。
(二)存贷比:即考核期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人民币贷款余额/人民币存款余额)。
(三)贷款利率:即考核期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发生额加权平均利率。
(四)贷款期限:即考核期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贷款期限。
(五)地方税收贡献额:即以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期地方税收贡献占州本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税收贡献额之和的比例,按权数计算考核得分。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本《办法》由伊犁州财政局负责解读。
联系方式:
0999-8075611伊犁州财政局社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