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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伊犁州本级财政资金对账办法》的通知
州本级各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各有关商业银行:
为提升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确保预算执行数据准确性,进一步规范州本级财政资金对账管理工作,州财政局制定了《伊犁州本级财政资金对账办法》,现印发执行。
附件:伊犁州本级财政资金对账办法
伊犁州财政局
2024年8月20日
附件
伊犁州本级财政资金对账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州本级财政性资金对账管理工作,确保财政资金支付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总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伊犁州本级财政资金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本级财政与银行、预算单位、收入征收部门、上下级财政、财政内部相关处室的对账工作。对账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州财政与上下级财政之间核对资金往来账。
(二)州财政与人民银行金库和收入征收部门核对资金账。
(三)州财政内部有关处室核对预算指标和资金账。
(四)州财政、州本级预算单位与各代理银行核对账户资金账。
(五)州财政与州本级各预算单位及与财政有资金缴拨关系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核对预算指标和资金账。
第三条 财政资金对账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有序原则。对账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二)及时准确原则。对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账内容应准确。
(三)全面完整原则。对账应对所有的财政资金进行核对,核对的账务要全面完整。
(四)责任明晰原则。参加对账的各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各自出具的对账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中财政资金对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预算指标的核对。
(二)财政资金的收入、支出及余额等情况的核对。
(三)往来性质资金的核对。
第五条 州财政、本级预算单位、各代理银行对账职责。
(一)州财政国库处负责与上下级财政核对资金到位情况,与国家金库和征收部门核对预算收入入库及库款情况,与代理银行核对收入、支出及结存情况;预算处负责与业务处核对处室预算指标,业务处负责与预算单位核对单位预算指标、实际支出数、结转结余资金。
(二)预算单位负责与代理银行核对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发生额、实有资金账户收支情况,与业务处核对单位预算指标、实际支出数、结转结余资金。
(三)代理银行负责与财政核对账户余额、与预算单位核对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发生额、实有资金账户收支情况。
第六条 与开户银行对账。
州财政与银行的对账内容包括财政国库及其他部门与各商业银行核对各类银行账户的收入、支出及结存情况,及时掌握财政资金账户余额,确保账账、账款、账证一致。按照银行账户“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银行存款收支的核对工作。
(一)州财政局国库处(中心)与人民银行对账。国库处(中心)每日与国家金库伊犁州中心支库(以下简称国库)提供的国库日报表核对本级国库收支及存款余额;每月终了3日内与国库月报表按类、款、项核对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以及补助收入入库数,核对库款拨付情况,认真履行签证手续,保证国库收支的准确无误。元月5日前、年末12月31日前、国库处(中心)应会同国库、税务征管部门按征收部门、按收入项目核对本级及州直预算收入征缴情况,及时处理预算收入收缴中存在问题,认真履行签证手续,保证各项数据的准确无误。
(二)州财政局国库处(中心)与代理银行对账。代理银行要在每月终了3日内,向国库处(中心)报送财政零余额账户以及其他实有资金账户明细单。国库会计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以及其他实有资金账户明细单,核对账户的收、支、余。
第七条 与州本级预算单位对账。
州财政局与预算单位对账内容包括预算管理资金收支(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支及其他专户资金收支等各类资金收支情况。局相关业务处室应充分利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查询功能,设立台账,及时掌握单位预算执行进度,对于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及时反馈预算处、国库处(中心)。对账内容包括:对收入、指标、支付、结转结余等方面进行核对。
(一)指标对账:州财政局业务处根据人大批复的年度预算以及调整预算文件作为指标下达的依据,预算单位对下达指标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细目、预算金额、资金性质、指标类型、预算来源、填报方式以及项目名称及用途有异议的,可及时与业务处对接,查询最终批复的原始依据进行准确确认。业务处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提交预算处,同时停止执行有问题的预算指标,并通知预算单位、国库处(中心)。
(二)收入对账:预算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收入预算或非税收入征缴计划,根据本单位账务记录与财政局业务处核对本单位缴入财政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解缴数。执收单位要督促缴款人在缴款书上注明执收单位、收入项目明细内容,并与财政局国库处(中心)每月核对收入,各单位凭相关缴款凭证核对有关收入,由国库处(中心)负责调整。
(三)支付对账:对账内容为预算单位按不同资金分类的支出总数,包括政府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
(四)具体时间安排。
上半年终了后10日内、第三季度终了后10日内、年末12月28日前,由预算单位按政府收支科目出具纸质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事业预算收入、应缴财政款、其他资金支出等会计科目明细账,送分管业务处签证后送国库处。如有差异,于12月31日前到国库处(中心)相关会计岗位进一步核实处理,及时更正、调整相关结果。
年度终了的5日内,由国库处(中心)根据国库会计核算结果,按单位分资金性质、政府收支科目给预算处、分管业务处提供预算执行情况表,作为分管业务处受理审核单位部门决算的依据。
第八条 州财政局内部有关处室间对账,包括指标和资金的对账。
(一)预算处负责处室指标的下达和调整。年度预算和调整预算确定后,预算处应根据预算执行管理的需要及时向国库(中心)、综合和其他业务处室提供纸质(含电子件)预算,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决算整理期按日,年终了5日内,预算处与国库处核对预算完成情况。
(二)国库处(中心)按月在每月终了后5日、12月20日与预算处核对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上解资金以及往来款项等收付情况。
(三)国库处(中心)按月在每月终了后5日、12月20日与债务处核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情况。
(四)国库处(中心)按月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将《应缴财政专户非税收入表》提供给相关业务处及预算处。纳入专户资金管理的核对以及预算单位实际支出情况核对。
第九条 州财政与上下级财政的对账。包括与自治区、州直县市、都拉塔口岸财政部门核对转移支付指标、补助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上解资金以及往来款项等。
前三季度终了后10日内,四季度每月10日内,12月20日以后按日与州直县市、都拉塔口岸财政部门核对各类资金解缴及拨付情况。
第十条 对账业务的要求
(一)对账应实行书面签证制度,以明确核对责任;核对中如有错误,应当及时更正。
(二)对账无误的,由经办人员在对账单上签署对账结果、对账日期、对账人姓名,并经审核岗人员审核签名后加盖有效印章。对账发现差错的,由经办人员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做出书面说明,报责任人各自所属的处室领导审核同意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预算单位、州财政局国库处(中心)与代理银行对于在途未达款项确认后,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数据核对不一致的,双方共同查明原因,核对清楚,必须在次月查明原因,处理完毕。每月单位零余额和财政零余额账户余额应为零。
(四)财政专户经办人员应将签署意见并加盖有效印章的对账单随同账本资料妥善保管以备查。
第十一条 各开户银行、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伊犁州级财政对账办法》(伊州财办〔2015〕2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