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政办发〔2018〕38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根据自治区中央环保督察工作整改有关要求,自治州环保局制定了《伊犁州直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整改方案》,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11日
伊犁州直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整改方案
(自治州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快水污染防治,实施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全面完成《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整改责任书》要求的工作任务,特制定此方案。
一、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整改目标
(一)2018年6月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回头看工作。
(二)2018年6月底前,完成2017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2018年底前,完成自治州涉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在线监测装置安装工作。
(四)2018年底前,完成伊犁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一级A提标改造工作。
(五)2018年底前,完成州直在营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
(六)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推进伊犁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
各县市(奎屯市除外)严格按照州人民政府同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的《伊犁州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作目标责任书》及《伊犁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提标改造工作整改方案》(伊州住建城字〔2018〕7号)要求,组织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提标改造,按照“一厂一案”要求,制定提标改造施工方案和倒排工期计划,确保到2018年底前城镇污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部门:州环保局)
(二)强化工业园区水污染防治
州直涉及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按照要求组织实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在线监控装置安装。按照“一园一策”要求,各工业园区按时限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在线监测设施建设,确保到2018年底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运行,配套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完成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牵头单位:州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州环保局)
(三)全力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
各县市要严格按照《关于抓紧做好州直油气回收装置安装和双层罐改造的紧急通知》(伊州商市运函〔2018〕1号),组织辖区内加油站实施地下储油库完成防渗改造,确保到2018年12月底前州直所有在营加油站完成改造任务。(牵头单位:州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部门:州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公安局消防支队)
(四)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各县市要按照《州直2018年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伊州政办发〔2018〕10号)、《州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责任书》《关于加快完成州直2018年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清查、调查摸底工作的紧急通知》(伊州牧办〔2018〕7号)、《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督导的通知》(伊政办明电〔2018〕21号)等要求,督促各县市制订县市区域养殖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各县市要全面开展禁养区基本情况普查和禁养区内规模场关停、搬迁工作回头看;做好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登记全面清查;开展草原、草场公路沿线有关畜牧业设施的残垣断壁和视觉垃圾清理;开展好河流两岸规模养殖场和药浴池关停搬迁;伊宁市、新源县、昭苏县要做好粪污处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试点项目,其它各县市也要通过中央预算内肉牛肉羊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项目和国家级、自治区、自治州级养殖示范场创建工作,加快建设粪污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提高粪污资源化利用率。(牵头单位:州畜牧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部门:州环保局)
(五)巩固2017年度农村环境整治成果
各县市须进一步巩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果,确保2017年度21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及5项“访惠聚”村级惠民生工程项目按照要求完成验收,发挥污染防治效益。(牵头单位:州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部门:州环保局)
(六)全面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大力推进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制定水源地存在问题整治计划,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全面消除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确保饮水安全。(牵头单位:州环保局、水利局、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任务目标。按照《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整改责任书》要求,协调统筹实施各项重点工作。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明确工作重点,细化职责分工,形成环保齐抓共管合力。按照“月调度,季度自查”的形式,推进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工作。
(二)强化督导严格检查。每月各牵头单位对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调度。结合重点工作推进进度,定期开展督查检查专项行动。对照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时限,对推进速度缓慢的重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环境质量下降和污染防治工作进度滞后的县市进行预警通报。
(三)严格环境执法。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格执行《环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明确重点,加大力度,重点打击偷排、偷放和数据造假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细化责任严格考核。将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和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全部纳入年度考核。以“季度自查,年度考核”的形式,每季度末进行自查分析,并向各级党委、人民政府汇报完成情况。年度以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为依据,进行年度综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