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政发〔2019〕1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州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月9日
伊犁州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
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和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自治区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43号)等要求以及“信用伊犁”建设方案,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诚信社会环境,为打造“塞外江南”新伊犁提供诚实守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的联合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力度,营造社会诚信环境,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各县市、各部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政府部门联动、行业自律、社会广泛参与监督的社会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以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为突破口,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鼓励各县市、各部门先行先试,创新实践,积极探索可复制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
(三)工作目标
到2019年4月底前,按照国家、自治区部署要求,通过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州支撑环境实现部门、县市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双公示”信用信息标准化归集,为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社会机制奠定坚实基础;2019年在“伊犁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起步的基础上,推进“伊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到2020年底,建成覆盖伊犁州联通州直部门、贯通各县市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建成政府与社会共同参与的联合奖惩机制。以法规机制为保障的信用监管体系,以信息应用为核心的信用联动奖惩格局,嵌入行政管理过程中,使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
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建设
(一)大力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州、县市政府及其部门要对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有关网站公开公示。到2019年4月底前实现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州支撑环境部门、县市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双公示”信用信息标准化归集。(责任部门: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具体落实)
(二)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伊犁)建设。统筹利用各部门、各县市现有信息系统基础设施,推进自治州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实现部门、县市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交换,至2020年底,建成覆盖伊犁州直各信用主体、各信用信息类别的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各类主体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应用,实现政府、社会共同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责任部门:州政府电子政务办牵头,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具体落实)
(三)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归依标准。规范化梳理、归集各级行政机关和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履职过程中生成或获取的自然人、企业、金融信贷、政府机构等信用信息,按照国家标准,规划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的归集范围、格式。结合伊犁州实际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和报送工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奠定基础。各部门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结合信用分类管理、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信用评价等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责任部门:州发改委牵头,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具体落实)
三、明确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主体
(四)完善联合激励“红名单”制度。各县市、各部门要根据“信用伊犁”建设的实际需要,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依法依规认定诚信主体发布守信“红名单”,建立守信联合激励的“红名单”。联合激励“红名单”主要包括:各部门依法依规组织评选或认定,并已确定向社会公示或已向社会公示的获得荣誉的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县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自治区级以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按规定程序认定的与诚信相关的荣誉主体,包括荣获“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劳模”“食品安全诚信单位”“质量奖”等以及被职能部门在分类监管中确定为优良等级的等诚信主体;县市级(含)以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责任部门: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具体落实)
(五)健全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各县市、各部门要深入落实国家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各项备忘录和“信用伊犁”建设要求,制定本领域、本县市失信行为认定、评价、等级划分标准和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建立完善本行业(本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责任部门: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具体落实)
严重失信“黑名单”重点包括: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消防安全、市容环卫、违法建设、损毁绿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偷税逃税骗税、恶意欠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价格违法、统计违法、违规开展债券代持、违规违法用地、违规抵押已售房屋、拒不依法参保、欠缴社会保险费、拖欠职工工资、重大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非法集资、合同欺诈、计量作弊及欺骗、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失信行为;在去产能过程中,恶意阻扰、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等失信行为;项目申报、资格认定中,故意提供备案、土地、环评、知识产权、贷款合同等虚假文件和虚假证明,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不接受监督检查,从事营利性活动,违规侵占、私份、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法开展活动等失信行为;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终审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失信行为。
(六)规范“红黑名单”认定程序和标准。各部门要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研究出台行业领域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标准规范,依法依规认定和差别化管理守信、失信行为,推出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认定“红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并向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有关信息。继续加快公共信用标准体系建设,规范化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信用信息。(责任部门: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具体落实)
(七)明确联合奖惩程序。各县市、各部门应根据管理实际,确定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公布方式和范围,并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伊犁)定期向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信用信息平台推送的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信息后,根据各自职能,在本系统内对联合奖惩对象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责任部门: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具体落实)
(八)加强对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信用记录建设。建立各类主体信用档案,实现各类主体信用信息规范化记录、电子化储存。加强在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资金补助、政府资金投资项目招标、公务员招录、检验检测、进出口管理、税收缴纳、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中信用记录建设,建立各类主体信用档案。要对食品、药品、限制使用农药、畜产品、兽药、特种设备、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运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技术手段,建立以条码等标识为基础的重要产品统一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用信息链条。(责任部门: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具体落实)
四、建立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九)选树诚信典型。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积极树立本地本行业的诚信典型,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商业经营、志愿服务、税费缴纳等重点领域,每年树立一批守规则、讲诚信市级典型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有关网站和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宣传推介,营造诚实守信氛围。各县市及各有关部门要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自我声明公开产品服务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责任部门:州党委宣传部牵头,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具体落实)
(十)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制作主题电视栏目或专题节目,展示信用激励和信用惩戒的典型案例。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对企业家、律师、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营销人员、企业职工、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责任部门:州党委宣传部、文明办牵头,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具体落实)
(十一)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实施“容缺受理”措施。为信用优良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最美人物、优秀志愿者,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各县市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人力资源服务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对诚信典型开通“绿色通道”等支持激励措施。在同等条件下,对诚信典型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政策。在办理行政许可、资质认定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招标投标管理等工作中,对守信企业给予优先办理;在实施财政补贴政策过程中,对守信企业给予优先考虑;在业务办理中,对守信企业提供优先、快捷的服务;在申报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时,对守信企业采取优先审批等激励措施。(责任部门: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具体落实)
(十二)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建立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工作机制。探索将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嵌入行政管理事项流程。各部门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要查询相关主体的企业信用记录,并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其他激励性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按照上级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优化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积极推行信用报告制度,提倡依法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限制信用评级低的企业市场准入,提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责任部门: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具体落实)
(十三)优化诚信示范企业行政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依法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责任部门: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具体落实)
(十四)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税务和金融部门加强“银税互动”合作,开发守信激励产品。积极探索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的有效融合,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金融领域中的应用,引导金融、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实惠和机会。(责任部门: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州金融办、税务局分别具体落实)
(十五)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门户网站、县市信用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责任部门: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具体落实)
五、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十六)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按照《关于建立自治区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意见》总体要求,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对个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鼓励征信机构将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重要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各部门要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债券发行,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对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责任部门: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具体落实)
(十七)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贯彻落实国家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信用中国(新疆)”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主体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印发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生效、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鼓励将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责任部门: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具体落实)
(十八)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民政、工商联等部门要督促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将诚信纳入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督促各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各行业协会(商会)与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各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责任部门:州工商联、民政局牵头,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具体落实)
(十九)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建设失信举报平台,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县市、行业信用分析报告。(州民政局牵头,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具体落实)
六、实施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式管理
(二十)制定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各部门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对守信主体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各项备忘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相关行业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标准规范,并结合本领域已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和本部门的管理职能、权力清单,统筹梳理需要提交其他部门联合激励与惩戒的事项,制定守信主体联合激励和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式清单目录,明确具体事项、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和实施依据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有关部门依据管理职能和权力清单,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形成联合奖惩目录清单并报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部门: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具体落实)
(二十一)实施联合奖惩清单动态管理。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动态管理。“红黑名单”的有效期、信用修复及退出方式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结合名单主体诚实守信和违法失信情况确定。“黑名单”主体退出名单后,应立即作为信用重点监测对象,有效期由将其列入“黑名单”的部门(单位)确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日常监管中,对守信主体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一经发现联合激励对象存在违法失信行为,应及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反馈,提供有关情况并建议停止其适用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建立健全名单退出、奖惩解除和记录留存更新机制。相关主体退出“红黑名单”后,认定部门(单位)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责任部门: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具体落实)
七、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二十二)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和使用机制。各有关部门执行或协助执行联合奖惩措施,要定期向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实施情况。要积极推动信用信息与公共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等共享。依法推进政府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市场融合。发挥市场激励机制的作用,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加强信息整合,建立面向不同对象的征信服务产品,满足社会多层次的征信服务需求。各行业要以需求为导向,在保护隐私、责任明确、数据及时准确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分散的原则,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统筹利用现有信用信息系统设施,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逐步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息类别、区域的网络。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类分级处理,确定查询权限、特殊需求申请。(责任部门: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具体落实)
(二十三)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自治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责任部门: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具体落实)
(二十四)实施跨部门协同和跨地区联动。充分发挥自治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的协调指导作用,建立健全跨县市、跨部门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推动区域信用信息共享,探索开发统一的信用产品、建立区域信用信息联合披露使用制度、推进区域内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及制度建设,实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责任部门:州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伊犁州中心支行牵头,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具体落实)
(二十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部署和《伊犁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伊政办明电〔2017〕29号)要求,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县市、各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相关网站公开,做到“应归尽归、应示尽示”,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公示。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也应当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名单信息的发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名单信息的发布时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责任部门: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具体落实)
(二十六)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畅通异议申诉等救济渠道,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鼓励守法诚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对惩戒对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部门可酌情处理。(责任部门: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具体落实)
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鼓励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认定部门(单位)可依法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责任部门: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具体落实)
规范信用修复流程,有关部门(单位)认定“黑名单”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结合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明确相关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方式。对可通过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黑名单”主体可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退出。对失信情况特别严重的“黑名单”主体,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认定其不得修复信用。(责任部门: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具体落实)
(二十七)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责任部门: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具体落实)
加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制定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分类,按照信用信息的属性,结合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依法加强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保护个人隐私,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保障信息安全,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信息保护和网络责任体系,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大对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的监管力度,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责任部门: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具体落实)
(二十八)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各县市、各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责任部门: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具体落实)
八、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二十九)加强组织实施。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各县市、各部门要建立起确保相关工作顺畅运转的组织体系,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将“红黑名单”信息嵌入本部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带头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及时归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典型案例,统计联合奖惩情况并反馈至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州直部门联络员制度,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解决,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责任部门: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具体落实)
(三十)加强规范管理。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制定违法失信信息的分类、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充分依据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确保违法违规失信信息的全面、主动、及时推送,切实把各项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责任部门:伊犁州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