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现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制定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是实现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和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具体体现,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依法治国战略的具体举措。近年来,伊犁州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水源保护工作,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不断加大水源保护工程建设,全面强化水源日常管理,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扎实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进一步预防、控制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了群众的饮水安全。
饮用水水源保护是从源头上保障饮用水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目前,州直96个已批复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总体情况良好,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受到生活污染源、工业污染源、农业面源等方面的潜在影响,一些河流湖库水质有下降风险,个别河流湖库水质季节性波动较大;部分县市饮用水水源单一,抗风险能力薄弱;一些地方水源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保护机制不健全、保护措施还不到位,缺乏刚性约束;部分县市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工作推进缓慢。制定一部专门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地方性法规,是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关切着力解决民生涉及问题的实际行动。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专门立法,现有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分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各类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比较宏观。因此,在上位法没有制定专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通过地方立法强化对饮用水水源的有效保护和安全保障,是重点解决关系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的重要举措,对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过程
自治州十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州人大代表艾木拉江•木沙江等10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制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被大会确定为议案,并列入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自治州人民政府2024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立了由州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双组长”工作机制。根据立法计划要求,伊犁州生态环境局成立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在州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法工委和州司法局的大力指导下,起草小组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先后多次召开会议讨论,广泛征求州直相关部门、县市政府、社会公众、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集思广益讨论、反复研究推敲,对收到的意见建议充分吸纳、修改完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3月19日,州政府分管领导组织19个州直部门专题研究,提出相关修改意见,针对这些意见,起草小组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纳并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4月7日,州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并提请州人大常委进行审议。4月9日至11日,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阿合卓力·艾乃斯带领调研组前往巩留县、特克斯县、昭苏县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并征求塔城、阿勒泰地区和州直其余县市意见建议。
三、条例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共6章29条,从条款内容看,涉及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立法宗旨。该部分主要明确了本条例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水源分类、保护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对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一条至第五条)。
二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相关程序、以及补偿机制、备用水源建设等内容(第六条至第十条)。
三是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规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措施,细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措施和水源保护区内的禁止性行为(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
四是监督管理。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管理体制、以及政府责任、部门职责等内容(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
五是法律责任。对违反条例应予处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
以上说明连同法规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