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以下两部单行条例:
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补充规定》(1987年1月17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7年2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5年3月27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2005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程序规定》(2004年3月29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