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管理条例》的说明
2023年1月5日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主席团会议上
自治州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江尔森·努尔阿西
大会主席团:
受自治州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废止《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管理条例》(单行条例),作如下说明:
2006年2月22日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6年9月29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批准,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实施的16年中,对加强伊犁河流域土地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案)》出台,《条例》的许多条款与修改后的上位法不一致,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内容已涵盖《条例》调整的内容,今后在伊犁河流域土地保护开发管理工作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即可,《条例》已不适应当前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需要废止。
为此,2022年12月,自治州人民政府向自治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提请审议《关于废止〈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管理条例〉的议案》。
2023年1月3日,自治州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确保地方性法规与党中央有关精神、法律、行政法规相一致,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废止《条例》是非常必要的,对废止案表示赞同。经自治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决定提请自治州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提出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伊犁河流域土地开发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建议本次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请大会表决。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