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9〕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伊犁州财政局法定职责,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是指伊犁州财政局按照属地层级管理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实施财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伊犁州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所列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四条 由综合处牵头,内控处、国库处、金融处、会计处等相关处室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关要求,结合法律法规、权责清单及工作职责,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明确事项名称、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主体和抽查依据等。
第五条 经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分别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https://ssj.scjgj.xinjiang.gov.cn/ssj/)、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jyl.gov.cn/)进行公示,并按要求报送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法律依据、职责权限等发生变化的,相关处室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综合处汇总并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执法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七条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中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并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相应业务领域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均应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信息包含检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出生日期、职级、职务、执法证号、所属单位、所在部门等,执法检查人员应为正式在编工作人员,聘用、借调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信息包含检查对象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检查对象类别、主管机关、所属部门等。
第八条 按照“谁管辖、谁维护”的原则,综合处负责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库,内控处、国库处、金融处、会计处等相关处室负责建立相应抽查事项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适时维护数据,实现数据的动态更新。
第四章 年度抽查计划和结果
第九条 由综合处商相关处室,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自治州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年度抽查计划、上级财政部门部署以及业务领域日常监管工作需求和特点,针对抽查事项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年度抽查计划内容包括:抽查对象、抽查事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重点、抽查方式和时间安排等。需采用联合监管的,牵头处室应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前期沟通,协同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条 年度抽查计划经局领导审定、检查结果(报告)经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报至送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年度抽查计划还需归集报送至自治州信用信息处理平台。
第十一条 相关业务处室应按照年度抽查计划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完成年度抽查计划。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抽查计划的,应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调整计划。
第五章 抽查事项的实施
第十二条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各抽查事项由责任处室牵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录入年度抽查计划,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含2名,下同)检查人员,并新增检查任务。
第十三条 相关业务处室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存在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的监管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对管理水平高、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监管对象,可适当减少抽查频次。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应确保抽查质量,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四条 各抽查事项的责任处室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具体抽查时间由责任处室根据年度抽查计划自行安排。
第十五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六条 开展抽查应当制作相应的检查文书(检查文书可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抽查时由持有执法证的2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抽查中,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如需要提取相应责任主体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原件确实难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复印件,但应邀请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见证并签字记录。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复核、整理相关执法检查文书资料,建立行政执法案卷(一案一卷)档案,并形成检查报告,经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情况、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责任处室要及时做好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整改的事项责令及时整改;属于行政处罚的,由实施检查的处室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按照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司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与检查事项有关的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通过互联网传递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二十一条 对于检查人员在抽查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0月10日印发的《伊犁州财政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伊州财法税﹝2016﹞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