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 体 |
公开渠道和 载体 |
公开对 象 |
公开方 式 |
公开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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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社 会 |
特 定 群众 |
主动 |
依 申 请 公开 |
县 级 |
乡、 村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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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策法 规 |
税收法 律法规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
《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 政务公开工作实施 办法>的通知》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 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 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 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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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税收规 范性文 件 |
税务机关履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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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纳税服 务 |
纳税人 权利 |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权利 |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权利与 义务的公告》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 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 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 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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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纳税人 义务 |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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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纳税服 务 |
A 级纳 税人名 单 |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评价年度 |
《关于明确纳税信 用管理若干业务口 径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全 面推进政务公开工 作 实 施 办 法 > 的通 知》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 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 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 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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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涉税专 业服务 相关信 息 |
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 信用情况、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 所名单、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
《涉税专业服务监 管办法(试行)》、《涉 税专业服务信用评 价管理办法(试行)》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 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 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 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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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 体 |
公开渠道和 载体 |
公开对 象 |
公开方 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社 会 |
特 定群众 |
主动 |
依 申 请 公开 |
县级 |
乡、 村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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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办税地 图 |
办税服务厅名称、地址、电话、办公时 间、主要职责 |
《关于印发<全面推 进政务公开工作实 施办法>的通知》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 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 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 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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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纳税服 务 |
办税日 历 |
申报征收期、申报征收项目、备注 |
《关于印发<全面推 进政务公开工作实 施办法>的通知》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 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 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 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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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办税指 南 |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 材料、办理地点、办理机构、收费标准、 办理时间、联系电话、办理流程、纳税 人注意事项、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全面推 进政务公开工作实 施办法>的通知》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 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 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 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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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执 法 |
权责清 单 |
职权名称、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 情形、权责事项信息表(包括基本信息、 办理信息、监管措施、咨询查询、行政 相对人责任、监督责任、法律救济、行 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等) |
《关于印发<全面推 进政务公开工作实 施办法>的通知》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 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 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 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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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准予行 政许可 决定公 示 |
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 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审批部门 |
《关于做好行政许 可和行政处罚等信 用信息公示工作的 通知》 |
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 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公示 |
税务主管 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 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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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 体 |
公开渠道和 载体 |
公开对 象 |
公开方 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社 会 |
特 定群众 |
主动 |
依 申 请 公开 |
县级 |
乡、 村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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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 罚决定 和结果 公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 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 结果 |
《关于做好行政许 可和行政处罚等信 用信息公示工作的 通知》 |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 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公示 |
税务主管 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 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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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执 法 |
非正常 户公告 |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 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 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 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 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 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 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 |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税收征收管理 法实施细则》、《关于 进一步完善税务登 记管理有关问题的 公告》 |
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 公告非正常户 |
税务主管 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 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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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 体 |
公开渠道和 载体 |
公开对 象 |
公开方 式 |
公开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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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社 会 |
特 定群众 |
主动 |
依 申 请 公开 |
县级 |
乡、 村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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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执 法 |
欠税公 告 |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 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经营地点、 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 税金额; 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 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 日)、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 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 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 件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欠税税种、 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 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 级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税收征收管理 法实施细则》、《欠税 公告办法(试行)》 |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 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 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 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 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 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 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
税务主管 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 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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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执 法 |
个体工 商户定 额公示 公告 |
纳税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 人识别号)、生产经营地址 、定额项目 、 行业类别 、核定定额 、 应纳税额 、定额 执行起止日期 、 主管税务机关 |
《关于印发个体工 商户税收定期定额 征收管理文书的通 知》、《关于个体工商 户定期定额征收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 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 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 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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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执 法 |
委托代 征公告 |
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 , 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 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 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委托代征的税 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税务机关确 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法》、《税收征收管理 法实施细则》、《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委托代征管理办 法>的公告》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 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内及时公开 |
税务主管 部门 |
■ 政府网站 ■ 其他:办税 服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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