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政办发〔2022〕3号
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州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伊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都拉塔口岸、那拉提景区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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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16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及时有效做好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属县市(以下简称“州直”)洪水干旱(以下简称“洪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防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
1.2修订原因
近5年来,州直洪旱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组织机构和防护对象都已不符合当前的防汛抗旱形势需要,为切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提出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的方案,重新制定本应急预案。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工作规则》《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管理暂行规定》《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州直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洪水、干旱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洪水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暴雨型洪水、融雪型洪水、冰凌洪水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渠道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5工作原则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常备不懈、协调联动的原则,立足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切实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二)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三)牢固树立“兵地一盘棋、兵地一家人”思想,以信息共享、共同发展的理念,协调、包容、互助、共享的态度,加强兵、地防汛抗旱工作的交往交流交融,着力构建兵地防汛抗旱工作新格局。
(四)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解放军、武警驻伊部队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六)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七)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设立州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州防指”),负责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州直防汛抗旱工作。
2.1.1州防指的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防指组织领导州直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州直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制定州直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指导制定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
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监督落实重要河流、重点县市、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洪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措施,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协调重要河流和跨县市行政区域及兵地之间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工作;指导督促受灾县(市)做好灾后处置和恢复生产等有关工作。
2.1.2州防指组织机构
州防指设总指挥1人,由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若干人,由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兵团第四师、伊犁军分区、武警伊犁支队等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州党委和州人民政府有关单位(部门)及有关中央驻伊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2.1.3州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州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见附件)分工负责,加强沟通联系,高效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主动向州防指报送防汛抗旱工作开展、重要事项、突发事件。水雨情、险情灾情及其处置情况,及时提出相应分析材料和意见建议,并按照州防指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2.1.4州防指办公室的职责
州防指办公室为州防指办事机构,设在州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州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州应急管理局和州水利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承担州防指日常工作;提出需要由州防指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协调解决防汛抗旱工作中具体问题,负责州防指会议筹备、组织和会务工作;协调、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州防指工作部署;组织拟定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意见建议;掌握和发布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开展情况;组织协调州重大洪旱灾害应急救援及救灾工作,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和管理防汛抗旱专家队伍;指导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协调队伍联动;调配防汛抗旱物资、装备;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组织指导重大洪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2.2流域防汛抗旱组织机构
州直属的喀什河、巩乃斯河、特克斯河流域管理处设立流域防汛抗旱组织机构,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兵团第四师有关团场及各流域机构负责人组成,流域防汛抗旱组织机构组成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报州防指备案。其办事机构设在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承办流域防汛抗旱组织机构日常工作。
州直属流域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在州防指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所辖流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落实州防指的有关要求,执行州防指指令,协同流域内县市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共同做好流域内防汛抗旱工作。
2.3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州直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并指挥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其组成单位和人员由本级政府批准,报上级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办公室备案,同时应设立办事机构,承担其日常工作。
2.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四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四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州防指统一指挥,负责其管辖范围内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做好所管辖区域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2.5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工程(水电站)建设管理单位以及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大中型企业、铁路、公路、工矿及商业、旅游、物资等部门,应当设立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3汛(旱)前准备
州直各级政府须强化(旱)前准备,增强全民预防洪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把日常化的防汛抗旱应急演练与普及防汛抗旱知识、提高全民应急能力结合起来,不断树牢水患意识和防范意识,树立科学用水观念,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3.1组织准备
州直各级政府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设置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办公室,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落实并公布重点城市、重要设施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责任人。
3.2工程准备
加强各类水利工程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在汛前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对存在病险的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市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3预案准备
州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调度运用方案,抢险应急预案和人员转移避险方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病险工程,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以上预(方)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3.4物资队伍准备
防汛抗旱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州直各级政府应当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生活类救灾等物资,合理配置,落实紧急调运中人力、车辆等保障措施;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3.5信息化建设
州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做好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旱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建立具备灾情研判、信息共享、快速响应、指挥调度、应急联动等功能一体化指挥系统平台。
3.6防汛抗旱检查
以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3.7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在河道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处置。
4监测预警预报
4.1监测预警信息
州直应急管理、水利、气象、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开展综合监测会商研判及综合监测预警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情、墒情、工情监测预报及预警发布;气象部门负责气候、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及预警发布;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预警发布;负有具体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及预警发布;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情信息,做好农业抗灾救灾指导工作;其他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各相关成员单位报送监测预报预警信息,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向各成员单位发送综合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州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会商研判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天气、高影响天气、洪旱灾害风险作出评估,提早发布综合预警信息,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灾害风险防范应对准备。
4.2工程信息
(一)当河流出现警戒流量或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的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州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重点河流及工程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送信息至州防指。
(二)当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抢险决策。
(三)在调蓄水源工程超过汛限水位时,管理单位应对工程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当调蓄水源工程出现险情时,管理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按照信息报送和处理相关规定及时向州防指报送信息。
当调蓄水源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发生重大险情时,应提早向洪水风险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4.3预防预警行动
4.3.1河道洪水预警
当河流发生警戒水位(流量)以上洪水时,各级水利部门应做好水情监测预报工作,必要时设立临时监测点或进行巡测,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滚动预报最新水情,及时向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须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相关规范程序执行。
4.3.2洪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洪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有关地方和单位及时转移人员。
4.3.3山洪灾害预警
山洪灾害易发区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建立山洪灾害预警预报设施和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落实信息报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做好人员、物资安全转移,并报州防指,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3.4干旱灾害预警
州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制度,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针,对干旱发展趋势以及干旱灾害的成因和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4.3.5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由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4.3.6蓄滞洪区预警
当蓄滞洪区启用时,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迅速启动预警系统,制定人员安全转移方案,做好人员避险转移安置。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总要求
5.1.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Ⅰ、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总指挥签署命令,Ⅲ、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经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签署命令。
5.1.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5.1.3州防指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一般情况下,由应急管理局和水利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当按照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涉及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按照总指挥的决定执行。具体操作过程中,由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将方案呈报总指挥,按总指挥的决定执行。重大决定按程序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1.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1.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直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任何个人发现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5.1.6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5.1.7因洪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5.2Ⅳ级应急响应
5.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一)多个县市同时发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二)重要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三)大、中型水源工程出现险情;
(四)多个县市同时发生轻度干旱;
(五)多座大、中型以上城市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六)灾害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员)3人以下。
5.2.2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一)州防指副总指挥或州防指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州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根据情况派出工作组,协调指导灾区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州防指领导。
(二)州相关流域机构(水工程管理单位)加强汛(旱)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报预测,做好相关工程调度,并将情况及时报州防指办公室。
(三)州相关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人民政府和州防指办公室。
5.3Ⅲ级应急响应
5.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一)1个县市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二)多个县市同时发生洪涝灾害;
(三)重要河流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四)大中型水源工程出现严重险情或小型水源工程发生垮塌;
(五)多个县市发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灾害;
(六)多座大中型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七)灾害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员)3人以上,10人以下。
5.3.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一)州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州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二)州防指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及时向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汇报相关情况。根据情况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
(三)州防指办公室加强值班值守。密切关注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
(四)州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工作。
(五)相关流域机构(水工程管理单位)加强汛(旱)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报预测,做好相关工程调度。
(六)相关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抗旱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人民政府和州防指办公室。当地财政部门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开展受灾群众的救助,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公安部门维持灾区社会秩序。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5.4Ⅱ级应急响应
5.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应急响应。
(一)1条大河流域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二)多个县市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三)重要河流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四)一般中型水源工程发生垮塌;
(五)多个县市发生严重干旱,或1个县市发生特大干旱,
(六)多座城市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七)灾害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
5.4.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一)州防指总指挥或经授权的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州防指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
(二)州防指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协调解放军和武警、民兵参加应急处置。及时将情况上报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国家防总。派出由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开展抗洪抢险、抗旱救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三)州防指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报预测,协调、指导各县市相关部门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
(四)水利部门及相关流域机构(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权限调度水工程、防洪工程。开展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防总的安排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开展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协同粮食和物资储备、水利等部门紧急调拨应急救灾物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组织力量及时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人员、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公安部门维持灾区社会秩序。州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并根据州防指的要求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各地抗洪抢险、抗旱救灾。
(五)相关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强化巡查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县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州防指。相关县市的防汛抗旱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5I级应急响应
5.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应急响应。
(一)某条大河及多个中小河流发生50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
(二)多个中小流域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三)大型及重点中型水源工程发生垮塌、溃口;
(四)重要河流干流重点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五)多个县市发生特大干旱。
(六)多座中型以上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七)灾害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员)30人以上。
5.5.2I级应急响应行动
(一)州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全体成员和专家参加,安排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二)视情况可依法宣布洪水影响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启动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州防指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协调解放军和武警、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民兵参加应急处置。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国家防总。
(三)州防指下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慰问、指导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开展抗洪抢险、抗旱救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情况严重时,提请州党委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
(四)州防指办公室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收集核实水(雨)情、工情、汛(旱)情、灾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措施情况。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报预测,协调、指导各县市相关部门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
(五)水利部门及相关流域机构(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权限调度水工程、防洪工程。开展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防总的安排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开展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协同粮食和物资储备、水利等部门紧急调拨应急救灾物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物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组织力量及时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人员、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公安部门维持灾区社会秩序。州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并根据州防指的要求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各地抗洪抢险、抗旱救灾。
(六)发生洪灾的县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I级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进入紧急防汛期的有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坝)查险和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各县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人民政府和州防指。相关县市的防汛抗旱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6.1河流洪水
(一)当河道水位或流量超过警戒水位或流量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关注雨水情,加强险段巡查,适时运用防洪工程,科学调度洪水,确保防汛安全。必要时调用各类抢险队伍、部队、武警参加抢险除险。
(二)当河道洪水水位或流量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造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闸门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三)当需启用重点蓄滞洪区、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应急局和相关水利部门提出运用建议方案报州防指,按总指挥的决定执行。地方政府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启用和无闸分洪口爆破或机械扒口准备。接到命令后,地方政府要立即实施分洪。
(四)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5.6.2山洪灾害
(一)山洪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气象、住建等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二)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街道)、村(社区)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三)转移受威胁地区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四)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所在地综合消防救援队伍、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五)当发生山洪灾害时,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单位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六)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召集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专家研究处置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5.6.3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抗旱预案和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一)发生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受灾地自治区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可采取下列措施:
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挖泉;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河流沟渠内截水等,动用水库死库容等;
利用可使用的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压减供水指标;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二)发生轻度干旱和中度干旱,受灾地自治区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可采取下列措施:
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挖泉;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江河沟渠内截水,必要时可动用水库死库容等;利用可使用的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以上措施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应当提前通知有关部门(单位)。旱情解除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5.6.5供水危机
(一)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二)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和供水水量,确保水质达标。
5.7信息报送和处理
5.7.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各地各有关单位在处置突发险情灾情过程中,事发地、事件处置相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现场指挥机构要设立信息专报员,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汇总,并与当地党委信息工作部门、政府值班室、维稳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送信息。要建立信息跟踪和佐证机制,保证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和延续性,要及时续报应对处置突发险情灾情过程中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事发地党委、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等,要阶段性全面反映灾害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准确数量,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5.7.2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报。
5.7.3信息报告内容
1.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当地党委、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第一时间启动的应急响应、应对措施等内容。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洪涝灾情的常规统计工作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洪涝突发险情灾情的紧急报告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暂行规定》执行。
2.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水源工程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5.7.4报告程序
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签发。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报告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报告。
事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指确认险情或灾情已经发生,应在第一时间30分钟内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补报。
当发生重特大突发险情或重大灾情时,所在地的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重大突发险情或重大灾情发生后半小时内报告州防指,同时报告当地党委、人民政府。河流重要堤防、涵闸等设施和大型水库、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告州防指。
2.事件续报:续报指在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对报告事件的补充报告。续报内容应按要求分类上报,并附险情、灾情图片。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3.信息审核:州防指接到事发地(县市)及相关部门突发险情灾情信息后,第一时间再研判核实,迅速报送州党委信息综合室、州人民政府值班室、州维稳指挥部,文字信息经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5.8指挥和调度
5.8.1出现洪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5.8.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和防汛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8.3发生重大洪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5.9抢险救灾
5.9.1出现洪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5.9.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方案和措施,供当地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5.9.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有关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水利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重要河流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源工程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抢险队伍实施。
5.9.4处置洪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相关单位和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10.1州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5.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5.10.3出现洪旱灾害后,事发地党委、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5.10.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10.5对转移的群众,由事发地党委、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5.10.6出现洪旱灾害后,事发地党委、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分级响应,及时调度指挥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救援力量赶赴受灾地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心理危机干预和灾后卫生防御等工作,必要时,根据现场情况设立医疗卫生救护站(所)。
5.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1.1出现洪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党委、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5.11.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党委、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12信息发布
5.12.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12.2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州防指办公室根据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发布。涉及解放军、武警的,由解放军、武警有关部门审核。
5.12.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新闻记者进行采访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12.4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审核和发布。
5.13应急结束
5.13.1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5.13.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受灾当地党委、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偿补种。
5.13.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党委、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的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及影响。
6应急保障
6.1通讯与信息保障
(一)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特急水旱灾害信息必须优先、快捷、准确传递。防汛计算机网络电路提供部门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三)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调通信管理部门,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四)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互联网、手机、APP、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一)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等有关部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水利部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二)(2防汛抗旱组织机构、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满足抢险急需。
6.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协调,办理调动手续。
调动部队、武警参加抢险,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支援需求,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2.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自治州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抗旱服务组织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6.2.3供电保障
国网伊犁伊河供电公司及其下属各供电所,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安排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交通运输保障
防汛抗旱期间特别是抗洪紧张阶段,交通运输局应准备足够的车辆随时待命启动,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和抗洪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所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物资车辆通行。
6.2.5医疗保障
州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2.6治安保障
州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汛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盗窃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抗洪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以及重要领导视察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2.7物资保障
(一)州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务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救灾物资保障、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等工作。
(二)防汛抢险物资储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州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
(三)抗旱物资储备。自治州干旱频繁发生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四)抗旱水源储备。严重缺水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6.2.8资金保障
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相应安排的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用于自治州遭受严重洪旱灾害的防汛抢险、通讯、物资储备和抗旱用油、电以及险工险段加固维修、水毁工程修复补助等。
县市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用于当地的防汛抗旱工作。
6.2.9社会动员保障
(一)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洪抗洪的义务,都有保护防洪设施和参加抗旱工作的责任。
(二)汛期或旱季,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三)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本单位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四)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关键时期,各级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3技术保障
6.3.1情报收集系统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应急管理、水利、水文、气象、自然资源等单位,建立防汛抗旱信息协商工作机制,协调水文、气象等单位根据水文、气象监测站网分布情况,共同确定信息共享监测站点并统一有关技术标准,为防汛抗旱决策提供统一的情报预报。
6.3.2指挥系统与防汛通信预警系统
依托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完善以州防指为中心的州、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互联互通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异地视频会商系统,优化防洪调度方案,构建防汛抗旱“一张图”,整合防灾减灾信息资源,提升洪旱灾害监测、信息互联、风险识别、指挥调度、情景模拟、灾情统计等技术支持能力。
各级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应当加强防办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各级防办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组织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公众信息交流
(一)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指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二)当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流量)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干旱,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区的防汛抗旱组织机构统一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6.4.2培训
(一)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州防指负责县市防汛负责人的培训,县市负责乡镇防汛负责人的培训,乡镇负责水工程安全巡查员、山洪地质灾害隐患安全员、村级防汛责任人的培训。
(二)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举办一次培训。同时,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真正收到实效。
(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抗洪抢险应急部队的培训由上级部门统一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必要的支持。
6.4.3演练
(一)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练,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
(二)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的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三)多个单位联合进行的专业抢险救灾演练,由州防指负责组织。
7善后工作
洪旱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设施修复、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对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7.1防汛抗旱物料补充
水旱灾害过后,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查清、汇总防汛抗旱抢险物料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2水毁工程修复
7.2.1对影响当前防汛安全、抗旱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抓紧摸清情况、制定计划、实施修复。防汛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其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也应尽快恢复功能。
7.2.2.遭到水毁的水利、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和监测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3灾后重建
洪涝灾害发生后,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在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实施灾后重建工作。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若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7.4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州防指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事件调查,并对应急处置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提出调查报告和总结报告,报州人民政府。
防汛抗旱过后,各级防指都应从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差距。从防汛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指出努力方向,进一步把工作做好。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8.1.1防御洪水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流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
8.1.2抗旱预案: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8.1.3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应急、农业、住建等部门各自组建的事业或临时性服务机构,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及城市饮水安全、农业抗旱、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导。
8.1.4雨量
雨量等级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六级,通常按其二十四小时降雨强度划分。
等级 |
小雨 |
中雨 |
大雨 |
暴雨 |
大暴雨 |
特大暴雨 |
强度 |
R<6.1 |
6.1≤R<12.1 |
12.1≤R<24.1 |
24.1≤R<48.1 |
48.1≤R<96.1 |
R≥96.1 |
8.1.5洪水
洪水是指暴雨或迅速的融冰化雪和水库溃坝等引起河道水量迅猛增加及水位急剧上涨的自然现象。
(一)一般洪水,是指洪水要素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二)较大洪水,是指洪水要素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三)大洪水,是指洪水要素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四)特大洪水,是指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洪水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可依据河流(河段)的水文特性来选择。
8.1.6干旱
通常是指某持续时段内,自然降水较常年同期均值显著偏少的一种气候异常现象。
(一)农业旱情,是指耕地或农作物受旱情况,即土壤水分供给不能满足农作物发芽或正常生长要求,导致农作物生长受到抑制甚至干枯的现象。
(二)因旱饮水困难,是指由于干旱造成城乡居民临时性的饮水困难,属于长期饮水困难的不应列入此范围。具体判别条件为人均基本生活用水量小于35L/d且持续15天以上。
(三)轻度干旱,是指受旱区域作物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10%以下。
(四)中度干旱,是指受旱区域作物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10%-15%。
(五)严重干旱,是指受旱区域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15%-20%。
(六)特大干旱,是指受旱区域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20%以上。
(七)城市干旱缺水率(Pg),是指因干旱导致城市供水不足,其日缺水量与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以百分率表示。
城市旱情等级 |
轻度干旱 |
中度干旱 |
重度干旱 |
极度干旱 |
城市干旱缺水率(%) |
5<Pg≤10 |
10<Pg≤20 |
20<Pg≤30 |
Pg>30 |
8.1.7紧急防汛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十二条规定,当河道、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流量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相关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以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部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8.1.8城市等级
中型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
小型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万以上50万人以下的城市。
8.1.9河流等级
大河:指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
中小河流:指流域大于200平方公里,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州防指办公室负责管理,每五年对其评审一次,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评审。由州水利局召集有关部门单位、防汛抗旱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由州防指办公室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各流域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道、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防指备案。
8.3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外事纪律,积极开展国内省(区、市)以及国际间的防汛抗旱减灾交流,借鉴国内先进地区和发达国家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州直洪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国际河流水情信息交换按我国与相关国家签署的关于提供汛期水文情报的协议进行。
8.4编制及实施
本预案由州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程序报批。
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相关预案,各县市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党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州直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
州党委网信办:负责规范防汛抗旱相关网络信息发布,加强网络舆情监管,防止网络舆情发酵,净化网络环境,弘扬网络正能量。
州应急管理局:承担州直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州直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审核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收集和汇总汛情旱情、灾情信息并上报自治州相关领导及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传达上级决策、命令和指示。负责汛旱灾害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指挥,组织协调派遣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汛旱灾害紧急救援队等力量及时抢救人员生命及财产。负责指挥部与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综合协调应急指挥部下设机构的应急工作;召集指挥部的会议,组织、安排接待新闻采访、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采访团组活动及新闻稿件审查,配合有关部门发布汛旱救灾信息,回答外界询问。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灾区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防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汛旱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及时向灾区拨付救灾资金。
州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组织力量,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州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旱期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工作。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规划工作,负责防洪、抗旱水源等工程计划的协调安排,及资金的监督管理。
州财政局:负责申报、筹集防汛抗旱救灾资金,根据州人民政府要求,按照州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审核下拨防汛抗旱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
州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与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州民政局:负责州直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州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及其他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土用地等问题。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建系统所属防汛、排涝工程的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汛排涝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设施的防汛安全。负责公路设施建设等满足和保障防汛需要,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征调、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紧急防汛期问督促车辆行驶服从防汛安全要求。
州商务局:负责规范市场和商品流通秩序,监测统计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进行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承担肉类、食糖等重要必须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的相关工作。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洪旱灾情统计工作,指导农业防汛抗灾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的防汛安全。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工作。负责农业救灾生产物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情况,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工作。
州畜牧兽医局:负责收集、整理畜牧业洪旱灾情,指导畜牧业防汛抗旱和救灾、恢复生产等工作。负责畜牧业饲草料、兽药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动物疫病防治,预防和控制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和流行工作。
州林业和草原局:紧急防汛期间,负责协调用于抗洪抢险的林木砍伐、林区防汛抗旱以及指导、监督检查各地汛后林木补种工作。
州卫生和健康委员会: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州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和水污染事件的处置。在水污染危险期,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和州防指报告水质状况,同时协助州防指对因洪灾引发的水质污染开展处置,防止因饮用水源地污染而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防汛抗旱各类工业企业受灾情况统计分析上报,提出救助方案,组织帮助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自救工作;负责灾区急需工业产品的动员生产和协调保障;协助有关部门对汛旱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
州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州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
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在紧急情况下,旅游景点游客疏散和安全工作;掌握文化旅游资源受灾情况,开展汛期保护和服务工作,做好灾后重建和恢复工作。
州教育局:负责所管辖学校校舍和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安全,督促和指导各县市教育局做好紧急情况下师生疏散工作。
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防汛抗旱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
州水利局:承担防汛抗旱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州直防汛抗旱日常工作。负责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汛情、旱情监测预报,提供防汛抗旱技术指导,负责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为州人民政府和州防指当好参谋;负责配合州直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防汛抗旱日常工作,负责防汛抗旱工程安全监管,督促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工作。负责伊犁河流域的实时水情及汛情监测,从水文角度对洪旱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发布重要水情预警预报,及时、准确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分析预报成果,做好冬季冰情监测工作,并及时向州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水情信息。
伊犁州公路管理局:负责运送防汛抗旱物资的交通公路正常运行,为防汛抗旱指挥、抢险车辆等开通绿色通道。
州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联系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保障防汛抗旱无线电通信频率及其正常使用,协调保障公众移动通信网的通信畅通。
解放军、武警驻伊部队,伊犁消防救援支队、伊犁森林消防支队:作为紧急抢修的骨干力量,实施重大防汛抗旱救灾工作。根据汛情、旱情需要,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负责组织部队、武警和民兵等在紧急防汛抗旱时期参加抗洪抢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以及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紧急任务。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国网伊犁伊河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防汛及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
国电吉林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吉林台一库、二库枢纽建设管理及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指导监督有关枢纽工程运行安全,配合做好防汛、防凌调度和引、供水调度,组织开展防洪工程应急处理和水毁工程的修复。协同当地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伊犁水文勘测局:负责监测水量水情,应按有关报汛规定加密测验时段,及时报送伊犁河及三大干流洪水水位及其演变趋势,为州防指搞好防汛调度提供决策依据。
伊犁河流域开发建设管理局:负责其运管的引水枢纽建设管理及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指导监督有关枢纽工程运行安全;组织开展防汛工程应急处理和水毁工程的修复。为伊犁河防汛抗旱提供技术支持,协同做好伊犁河防汛抢险工作。
伊宁火车站、机场:负责运送防汛抗旱、救灾的人员和物资、设备等。
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及时做好汛期通讯线路的维护抢修,保证汛期防汛通讯的安全畅通。
州直其他有关部门在防汛抗旱期间,按照各自的行政职能范围,根据州防指的抗旱救灾指令,无条件地提供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完成防汛抗旱救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