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减少污染持续时间、降低污染严重程度,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全国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实施方案》(环办函〔2015〕330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新政发〔2018〕6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5〕10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新政办发〔2019〕9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伊犁州直8县2市行政区域内出现区域性重污染天气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响应(因受沙尘天气影响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按照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奎屯市、奎-独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奎-独-乌”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要求统一开展应急响应。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属地管理,区域联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实行“统一预警分级标准”。
(3)科学预警,积极响应。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监测监控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共享数据、科学预警、有效应对。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培训和演练,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社会参与度及公众自我防护意识。
(5)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效运行。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自治州人民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州直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指挥长:自治州分管副州长
副指挥长: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局长
兵团第四师生态环境局局长
事发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
指挥部成员单位:自治州纪委监委、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发改委、工信局、国资委、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国网新疆电力伊犁供电公司。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指挥部下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兵团第四师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指导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筹建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指导和科学技术支撑。
2.2各县市人民政府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依据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细化本行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组织逐步开展本行政区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并在预报结果达到本地规定的预警级别时,及时发布本地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的应急响应工作。
2.3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被列入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源名单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在应急源响应启动时,按当地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电信运营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相应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活动。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根据自治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情况,自治州、各县(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及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分析工作,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自治州、各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和红色预警(Ⅰ级)。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SO2实际监测浓度(1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SO2实际监测浓度(1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或SO2实际监测浓度(1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以上“AQI日均值”以24小时滑动平均值计算,持续时间用持续小时数(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及96小时)。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按预警发布程序启动预警。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3.2.2预警信息审签与发布
伊宁市、伊宁县、察布查尔县、霍城县中任一县市达到预警等级时,四个县市同步启动预警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新源县、巩留县、昭苏县、尼勒克县、特克斯县中任一县市达到预警等级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邻近县市启动预警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奎屯-独山子-乌苏”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实行自治区“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和“统一应急响应措施”。
(1)黄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2)橙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3)红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指挥部副指挥长同意后,报请指挥长签发后发布。
(4)黄色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签发后,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涉及县(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成员单位,并及时向媒体、公众发布信息。
3.2.3预警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发生涉及县(市)人民政府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路、报刊等媒体和手机短信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3.2.4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当重污染天气加重或减轻时,经专家会商后,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依程序调整相应的预警等级。
当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达到预警解除条件,经专家会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批准解除预警。
4应急响应
4.1响应措施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提示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
当启动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区域内各县市启动本地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
4.1.1黄色预警响应措施(Ⅲ级)
4.1.1.1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课程和活动。
(3)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各县市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1.1.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非冰冻期加强道路机械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3)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4)拒绝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1.1.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各县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
(1)根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见附件2),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减排比例应达到当时全社会占比的10%,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0%。落实企业操作方案要求。
(2)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3)减少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4)重点企业按照错峰运输方案减少柴油货车进出厂区。
4.1.2橙色预警响应措施(Ⅱ级)
4.1.2.1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1.2.2倡议性减排措施
(1)节约用电,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非冰冻期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4.1.2.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县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
(1)根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见附件2),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0X)和颗粒物(PM)减排比例应达到当时全社会占比的20%,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5%。落实企业操作方案要求。
(2)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3)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和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除外)。
(4)城市建成区大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区域限行。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按照错峰运输方案减少柴油货车进出厂区。
(5)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1.3红色预警响应措施(Ⅰ级)
4.1.3.1健康防护提示措施
(1)儿童、老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可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4)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知识的咨询和讲解,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4.1.3.2倡议性减排措施
(1)节约用电,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非冰冻期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5)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6)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4.1.3.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县(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
(1)根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见附件2),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0X)和颗粒物(PM)减排比例应达到当时全社会占比的30%,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20%。相关企业启动应急减排方案,落实减排要求。
(2)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3)不具备超低排放能力的火电机组全部停产。
(4)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
(5)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和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除外)。
(6)实施高排放车辆限行(应急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主城区大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区域限行。重点企业按照错峰运输方案减少柴油货车进出厂区,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集疏运服务的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
(7)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8)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4.2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终止指令,各相关责任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4.3信息报送
有关县(市)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措施落实、督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启动橙色、红色预警后,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州党委、政府报告。
4.4总结评估
涉及县(市)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将应急响应工作总结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并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过程的评估,提出完善工作的建议等。
5应急保障
5.1人力资源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启动应急响应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应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要指导各部门、县市、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严格落实预警和响应工作,提供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
5.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的覆盖、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平台建设,加强监测、气象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逐步实现自治州人民政府应急指挥平台、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大气自动监测、自治州气象局天气预报等系统互联互通,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5.3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保障。
5.4物资装备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监测检测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备,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5.5制度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分预案,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移动源减排、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6预案管理
6.1监督问责
6.1.1各级党委、政府及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各自的工作职责。各县市党委、政府要加大对相关部门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察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县(市)和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6.1.2自治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成员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检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问题线索依法处置,对其中的失职失责问题机芯严肃追责问责。
成员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采取约谈、党纪政纪责任追究等问责措施。
6.1.3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拒不执行限(停)产规定的重点排污企业,一律报请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其他有违法违规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等法律法规,按上限予以处罚,并追究法人法律责任。
6.1.4重点区域及有关文件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区域和行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发生的各类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顶格处罚。
6.1.5为确保分级响应措施执行到位,在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时,由生态环境、工信、公安、住建、自然资源、交通和应急等部门,开展针对限(停)产工业废气排放、城市建筑及交通运输扬尘、高排放车辆限行、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等强制性减排措施的联合检查,其余部门按职责开展专项检查。在发布黄色预警时,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6.2宣传培训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全方位、多途径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引导。要加大对空气污染成因的解读力度,及时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良好氛围。要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和隐患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69)。企业要加大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工作,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6.3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自治州级专项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搭建、完善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并及时组织修订;督促自治州各相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方案)、各县(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并组织制定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各县(市)应急预案是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的核心,要细化各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流程、不同级别预警的强制性管控措施落实方案和具体分工等,把管控措施落实到位。
企业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并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
每年8月20日至9月20日,指挥部办公室将组织对伊宁市、奎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抽查评估。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清单进行一次调整,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再次按程序报送。指挥部办公室将根据各地应急减排清单,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专项检查。
错峰生产作为一般性减排措施,不计入应急减排清单指标,应急减排清单应在错峰生产基础上明确进一步减排比例。
6.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附则
7.1名词解释
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参与空气质量评价的主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六项。
空气质量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伊犁州直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分工
2.伊犁州直重污染天气应急现场、停产企业清单
附件1:
伊犁州直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分工
一、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1.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州直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具体指挥州直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州直各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工作;
4.负责指挥协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州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
5.分析总结州直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研判、会商;
2.协调和督促成员单位、各县市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3.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
4.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5.组织开展州直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分析、总结评估、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6.负责组织发布黄色预警,向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红色、橙色预警的建议,解除预警;
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8.组织拟订(修订)与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成员单位制定(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
9.指导州直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10.指导州直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
11.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12.负责组建并联系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委员会;
13.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委员会职责
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指导和科学技术支撑。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自治州党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处置工作宣传报道,做好舆论及网络信息引导工作。协调各县市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新媒体等媒介,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自治州党委网信办:负责重污染天气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
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建立区域性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督促各地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工作,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严厉处罚,减少污染物排放,预防重污染天气发生。指导各县(市)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督促有关县(市)按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应减排清单内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加大督导巡查,汇总各地限产、停产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
自治州应急管理局:组织做好跨县市、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综合协调处置工作。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企业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县市各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处置工作。
自治州气象局:负责大气环境气象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工作;指导各县市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自治州发改委:负责州直清洁能源规划及开发建设工作。优化重点区域电力运行调度,做好居民的清洁能源供应等能源保障工作。指导各县市制定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系统的优惠价格,引导绿色出行。
自治州工信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制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并督促各县市对企业错峰生产情况进行监督。配合生态环境局指导各县市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督促有关县市按照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配合生态环境局加大督导巡查,汇总各县市限产、停产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
自治州国资委:负责协助推动国资监管企业污染减排工作,协调国资监管企业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工作。
自治州卫健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组织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与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评估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与疾病负担。
自治州公安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重型柴油货车限行应急预案;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等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监督情况。
自治州财政局: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积极争取上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能力建设资金,同时督促各县市财政部门安排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必需经费,并积极落实资金监管责任。
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各县市住建部门加大监督检查频次,认真落实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有关标准,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并严肃处理。督促指导各县市环卫部门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同时按规定要求将重污染天气期间落实应急响应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影响评估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自治州自然资源局:督促指导各县市按照权限,科学合理制定城镇周边采石(砂)场等矿业权设置区划,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履行情况实施严格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做好应急响应期间采石(砂)场的扬尘控制工作。
自治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及时汇总预警期间道路客货运输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
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开展秸秆焚烧联合督查;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情况。
自治州教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制定各县市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幼儿园、中小学健康防护工作,及时上报学校重污染天气期间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伊犁供电公司: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电力保障工作方案,在做好州直主电网发用电平衡工作的基础上,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在职能部门指导下实施限产或停产,及时汇总机组停产、限产情况。
附件2:
伊犁州直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清单
(不含奎屯市、奎-独经济技术开发区)
奎屯市及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