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相关企业:
按照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统计直报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4〕96号)要求,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决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统计数据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报送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
(二)报送内容
主要包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及结余情况(详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一)报送方式
企业通过登录应急管理部业务系统“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统计上报系统”(https://www.mem.gov.cn/fw/ywxt/)联网直报。
(二)填报要求
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统计数据由法人企业分户填报。其中混业经营企业,业务类别分属不同行业且分别进行会计核算的,按“行业类别”分别填报;不能分别核算的,按营业收入占比最高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进行填报。
2.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统计上报系统操作手册》(在系统“帮助”栏下载)说明及要求,依据企业账表记载的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数额据实填报,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
3.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管理,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指定管理人员通过统一身份认证进行登录,查看、管理相关数据。
(三)报送时间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统计实行定期报送。2023年度安全生产费用统计数据为首次填报,应于2024年5月30日前完成。以后年度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费用统计数据的报送,另有统计频次调整的,按照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统计上报系统提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报送。
三、组织实施
(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统计报送工作负总责,大力宣传和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业做好数据填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除负责做好直接监管行业领域企业填报安全生产费用数据外,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协调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所负责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填报工作。
(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登录系统,要做到应统尽统、不重不漏,数据准确,按时报送;要建立定期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对本地区数据的分析、研判,充分发挥统计数据服务支撑及指导作用。
(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实施,全面做好填报工作。各地(州、市)应急管理局需指定一名负责费用统计直报的负责人员,于4月15日前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业务咨询电话:0991-5093150
技术服务电话:010-64464835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