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29期2019年第111号),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企业的1个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29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在博乐市溢祥商行对新疆金古海尔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9月19日生产的这批次香蕉味营养饼干抽样基数9袋,样品数量9袋进行了抽检,检测项目14项,经检验,第九项检测项目所检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为不得检出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新疆金古海尔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19年9月19日为博乐代理商生产的20箱香蕉味营养饼干,2019年10月29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在博乐市溢祥商行对这批次香蕉味营养饼干抽样基数9袋,样品数量9袋进行了抽检,检测项目14项,经检验,第九项检测项目所检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为不得检出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货值金额为2400元,违法所得400元。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饼干的行为。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检查、调查、询问等工作,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积极提交所有相关食品的检测报告、配料表,生产销售记录,食品添加剂购进记录和检测报告,查验供货商相关证照、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履行生产厂家的各项食品安全义务,能证明其不存在主观故意投放不得检出的脱氢乙酸食品添加剂行为,且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销毁,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存在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符合从轻给予行政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二、处50000元(伍万元)罚款。
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该公司第一时间对已销售不合格饼干产品积极采取召回处置措施,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向代理商说明情况,召回已销售20箱饼干的18箱,并在执法机关监督下进行销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该公司在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积极提交所有相关食品的检测报告、配料表,生产销售记录,食品添加剂购进记录和检测报告,查验供货商相关证照、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履行生产厂家的各项食品安全义务,能证明其不存在主观故意投放不得检出的脱氢乙酸食品添加剂,积极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及时整改违法行为,进一步严格把关食品添加剂,完善生产工艺,截至目前未接到任何消费者反映和投诉已售出的该批食品造成危害人身健康等有关情况。
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