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26期),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企业,现将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友好时尚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为新疆伊犁佳和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哈萨风味奶茶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友好时尚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为新疆伊犁佳和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哈萨风味奶茶不合格(商标:伊帆达,规格型号:120g/袋,生产日期:2019年9月14日)。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的要求,标准指标为≤50,实测值为110。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于2019年9月14日,在201号配料缸里的48.9公斤哈萨克风味奶茶配料中共生产出325袋哈萨克风味奶茶成品,(标签表示净含量120克/袋,加赠10%,实际净含量132克/袋,商标:伊帆达,生产日期:2019-09-14),现场发现的5袋予以封存。2019年9月21日通过伊犁惠隆物流有限公司给委托方新疆阿凡达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了320袋哈萨克风味奶茶。该批不合格萨克风味奶茶出厂价为3.65元/袋,原料成本价为1.5元/袋,利润为2.15元/袋,生产的不合格哈萨克风味奶茶货值为1186.25元,获得的违法所得为688元。
经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友好时尚购物中心查封了118袋,其余202袋已销售完无法召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一百二十三、一百二十五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哈萨克风味奶茶5袋(规格:120克/袋,商标:伊帆达,生产日期:2019-09-14);
2.没收违法所得688元;
3.处50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50688元)。
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
(1)经公司质检部、市场部、设备部进行排查分析,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因条形包装机缝合不良的隐患,致使部分产品存在漏气现象。缝合不良的产品受到外部不洁净空气和水分的侵入,从而导致霉菌超标。
(2)生产车间卫生打扫不彻底,有死角,存在隐患,包装车间、接粉车间墙角压条缝隙内清理不彻底有污渍。
(3)更衣间通道风淋门边的水池长期潮湿易产生霉菌。
(4)化验室检验员对微生物检验能力有待加强。
整改情况
(1)召开了公司管理层会议,通报抽检不合格情况,全面梳理目前质量控制环节薄弱点,集中力量进行清查整顿。提高质量意识,深刻汲取教训,确保不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
(2)更换了小袋包装机横封加热丝、横封特氟龙布、纵封加热丝、纵缝特氟龙布,并制定定期更换。
(3)彻底清理了各车间卫生(墙面、地面)。
(4)更衣间通道风淋门边的水池已拆,安装了不锈钢洗手池。包装车间、接粉车间墙角压条已更换。
(5)化验室检验员进行了针对性的培训,整改后生产的产品已送检(检验项目符合GB/T29602-2013标准规定)
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