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27期2019年第104号和〔2020〕5期2019年第28号),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企业的3个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中,标称伊宁县金盛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08月02日“伊犁蓝莓干”不合格,经检验:亮蓝、日落黄、苋菜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标准值分别为0.20、0.12、1.5,实测值分别为≤0.025、≤0.1、≤0.05判定为不合格。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标称伊宁县金盛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08月10日“伊犁蓝莓李果”不合格,经检验:亮蓝、苋菜红、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标准值分别为0.090、0.13、1.1,实测值分别为≤0.025、≤0.05、≤1判定为不合格。生产日期为2019年10月03日“天上乌梅”不合格,经检验:所检项目亮蓝、苋菜红、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标准值分别为0.14、0.67、1.3,实测值分别为≤0.025、≤0.05、≤1判定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2日不合格伊犁蓝莓干生产25袋(每袋408g),生产日期为2019年10月3日不合格天山乌梅食品生产60袋(每袋408g),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10日不合格伊犁蓝莓李果生产25袋(每袋408g)。现场检查当中未发现以上不合格产品均已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39.9元(贰佰叁拾玖元玖角);
2、处罚款 80000 元(捌万元);
(以上两项共计80239.9元)。
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核实,该批生产的产品11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该公司主动采取公告召回处置措施,向消费者说明情况,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及时整改违法行为,进一步严格把关食品添加剂,完善生产工艺,截止本案调查终结时该公司未接到任何有关已售出该批的投诉或情况反映。
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