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28期2019年第107号),涉及我辖区1家商店的1个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2019年10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抽检中,标称伊宁边境合作区刘文政自选商店经营的绿豆芽不合格,经抽样检验,不合格项目为氯苯氧乙酸钠,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0.05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于10月19日在伊宁市九鼎蔬菜批发市场门口流动摊贩手中共购进2公斤绿豆芽,2019年10月19日上海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检人员对该批次1公斤绿豆芽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除所抽取豆芽的样本量1公斤以外,剩余的1公斤不合格绿豆芽未销售,被当事人自家食用,不合格绿豆芽全部进货价为5元(2.5元/公斤),抽样人员抽取的1公斤绿豆芽样本销售价为4元/公斤,销售的不合格绿豆芽货值金额为4元,因该批不合格绿豆芽为当事人从流动商贩处购进,当事人无法准确说明和说清供货人姓名、联系方式、无进货票据等情况,导致该批抽检不合格豆芽产品无法溯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绿豆芽的行为,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绿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是下岗职工,妻子因脑溢血偏瘫在家生活不能自理,生活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当事人符合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1000元罚款
三、企业原因排查和整改情况
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送达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时,经核实,该批绿豆芽除了销售给检测人员1公斤外,剩下1公斤自家食用,未对外销售,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并承诺将严把进货关,及时整改违法行为。
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