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监管执法,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产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贴地域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统筹协调,优化执法力量,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例。现将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伊宁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案
2023年3月2日,伊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小区正在使用22台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电梯并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电梯必须停止使用。2023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小区开展“回头看”检查,发现上述22台检验不合格电梯仍在继续运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伊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霍尔果斯市五家免税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2023年5月初,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5家免税店销售BelleJardin绵羊油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合格证及供货方的相关资质等文件,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2023年5月29日,该品牌国内一级独家代理商出具鉴定报告,证明上述5家免税店售卖的BelleJardin绵羊油均为假冒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涉事免税店违反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法律规定。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这5家免税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BelleJardin绵羊油合计826瓶,罚款合计13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巩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巩留县某商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3年4月19日,巩留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在某商行货架上发现培软紫薯唱片面包和吉士排面包等11种58件预包装食品超过食用保质期。经调查,当事人在进货及销售过程中未严格执行食品贮存查验和定期检查制度,上述食品超过食用保质期后未及时清理。该商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权白酒案
2023年4月25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某百货超市时,发现该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二锅头白酒。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待销售的37瓶白酒。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出具鉴定证明,证实该批产品为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作出没收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牛栏山”二锅头白酒37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奎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厨具店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案
2023年3月7日,奎屯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厨具店销售的两种型号燃气灶具均无双针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经调查,该厨具店于2022年4月6日从上门推销员处购进广东广樱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JZY-68A的家用燃气灶具5台和型号为JZY-58A的家用燃气灶具5台。经检验发现,所检项目熄火保护装置(闭阀时间)不符合GB16410-2007标准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奎屯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款21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巩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巩留县某旅游产品开发部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案典型案例案
2023年4月11日,巩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某旅游产品开发部发布“羊肚菌具有防癌抗癌、补肾、壮阳、补脑、提神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广告,调查发现该店自2017年11月起通过手机微店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巩留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伊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伊宁县某社销售店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3月22日,消费者投诉伊宁县某社销售店销售的“NIKE”标识运动鞋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伊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店货架均摆放“NIKE”标识板鞋及运动鞋,无法提供品牌授权证明、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经鉴定该批产品为假冒侵权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伊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运动鞋67双,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昭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昭苏县某美食城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2日,昭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昭苏县某美食城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消费者超量点餐,导致剩余菜肴较多,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整改。执法人员开展“回头看”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仍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未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且未提醒消费者打包带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违法行为。昭苏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尼勒克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尼勒克县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1日,尼勒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尼勒克县某餐厅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尼勒克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霍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霍城县清水河镇某农家乐举办宴席后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0日,霍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霍城县某农家乐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餐厅前期张贴《反食品浪费》宣传标语已掉落,举办宴席后也未提醒客人将剩菜打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霍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