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将“世界计量日”全球中文主题正式确定为“可持续发展”,特别主题为“计量筑基新质生产力,促进可持续发展”。时值“5·20”世界计量日来临之际,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发布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江金店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销售的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4年4月8日,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新源县阿热勒托别镇某江金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检定,经营者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及相关资料,且销售的商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销售的商品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14日,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清鱼店销售商品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案
2024年1月27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热线反映,称伊宁市某清鱼店销售的鱼产品重量不足。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已按规定检定,自2023年11月起用塑料筐放置电子秤上称重销售鱼产品,存在未去皮称重现象,造成销售的鱼产品重量不足。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构成销售商品的实际重量与贸易结算重量不相符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16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金珠宝店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3月15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伊宁市某金珠宝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天平未张贴计量检测部门检定的相关标志,当事人也未能提供该电子天平的合格检定证书。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天平自2022年6月营业以来一直未进行检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之规定,构成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30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并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家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使用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案
2024年1月25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中发现,某家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经营场所内用于贸易结算的8台计量器具未经过检定。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用于贸易结算的上海寺冈电子有限公司公司生产的8台电子计价秤,均未发现检定标识,当事人也未能提供出检定证书,且未申请周期检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构成使用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违法行为。2024年3月19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并作出罚款5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玖运输公司使用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案
2024年1月26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玖运输公司使用的计量器具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的13台醇基燃料运输车上用于对外结算流量计未经检定,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车用流量计的有效检定报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构成使用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违法行为。2024年3月7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并作出罚款6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机场使用超期强检计量器具案
2024年3月28日,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机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承压热水锅炉上使用的压力表超过检定使用周期,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强制检定证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检定管理条例》之规定,构成使用超检定周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9日,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林节水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申请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2月19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林节水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用于贸易结算的两台电子秤未经周期检定,在该电子秤机身上未发现任何检定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之规定,构成未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20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鑫蔬菜水果店使用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案
2024年2月19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鑫蔬菜水果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贸易结算中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之规定,构成使用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25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吕某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用于贸易结算案
2024年2月3日,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清水河镇三环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吕某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之规定,构成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违法行为。2024年2月26日,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巩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韵购物中心使用超期未检计量器具案
2023年12月29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韵购物中心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4台条形码打印计价秤未按规定定期检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之规定,构成使用超期未检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2024年1月20日,巩留县市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