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是我们的未来,保护儿童就是保护未来,时值“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星人文体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1月10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依法对伊宁市某学校附近的某星人文体超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正在销售的雪糕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2024年2月7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醒酒吧向未成年人提供酒水案
2024年2月29日,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新源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反映,新源县某醒酒吧内接纳了1名未成年人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经查,2024年2月25日晚,当事人接纳了未成年人赵某在酒吧饮酒,被公安人员发现后及时制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之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11日,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越烧烤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案
2024年4月14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反映某越烧烤店给未成年人销售酒。经查,当事人在4月11日16时53分向未成年人提供了酒水并收取了价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之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9日,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1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通经销部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4年3月18日,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通经销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品种儿童饮料和膨化食品外包装标签形似香烟包装、啤酒瓶包装和手雷包装,上述食品的包装含不良诱导因素,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30日,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食品,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合综合超市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3月28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城南幼儿园附近某合综合超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货架上摆放有5盒无标签标识的饼干。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16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无标签标识的饼干5盒,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四酒水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2024年3月11日,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伊宁县某四酒水吧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经查,2024年3月3日,五名未成年女生进入当事人店内购买5瓶红乌苏啤酒并在店内聚会后离开。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之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22日,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85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途餐厅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3月28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海努克镇中心校附近某途餐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食用油无标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22日,察布查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敏商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案
2024年1月15日,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某敏商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经查,伊宁县某敏商店于2024年1月14日向学生巴某销售香烟两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之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违法行为。2024年2月7日,伊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1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好物百货经营店销售未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产品案
2024年1月9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好物百货经营店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的儿童玩具(惯性警察越野车43个、炫彩荧光棒9盒、蝴蝶刀17把)为无标签标识产品。当事人销售未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之规定,构成销售未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5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1元,罚款6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伊宁市某学校第二食堂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2024年3月7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自行消毒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4月3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13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