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是控制食品生产经营安全风险的关键。为压紧压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今年以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查办了一批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案件,现对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1
奎屯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3月28日,奎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奎屯市某商贸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及开展应急演练,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现已整改落实到位。
案例2
新源县某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3月29日,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源县某学校食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现已整改落实到位。
案例3
新源县某农批市场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4月4日,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源县某农批市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现已整改落实到位。
案例4
霍尔果斯市某超市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4月4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霍尔果斯市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及开展应急演练,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现已整改落实到位。
案例5
霍城县某食品生产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4月10日,霍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霍城县某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经查,当事人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现已整改落实到位。
案例6
霍尔果斯市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4月13日,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霍尔果斯市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其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现已整改落实到位。
案例7
伊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7月15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伊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现已整改落实到位。
案例8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某中心幼儿园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案
2023年10月20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某中心幼儿园食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其行为违反《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现已整改落实到位。
案例9
昭苏县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10月27日,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昭苏县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进行检查。经查,该企业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其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现已整改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