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3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郝六综合商店经营不合格香蕉和白皮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6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NO:A2240432291401013C“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C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2024年8月9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NO:A2240432291501001C“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明,2024年7月20日,当事人从伊宁市张玉华水果店以价格5元/公斤购进香蕉26公斤,并以6.5元/公斤价格销售,至2024年7月22日全部销售完毕。同日当事人从伊宁向新禽业有限责任公司伊宁市蛋鸡养殖分公司以8.1元的价格购进24公斤白皮鸡蛋,并以每公斤9元价格销售。至2024年7月22日全部销售完毕。共计货值385元,获利60.60元。2024年7月21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8月6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NO:A2240432291401013C“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C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7月21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鸡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8月9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NO:A2240432291501001C“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期间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工作,如实提供了该批次香蕉、鸡蛋的购货凭证、供货商营业执照、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及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郝六综合商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属于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噻虫胺项目不符合C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主要可能该食用农产品在种植过程中把控不严使用过量的农药。二是加强从业人员提供食品安全的知识和操作规范。确保经营的食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0月8日,对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郝六综合商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二、伊宁市阳小果水果店经营不合格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5号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NO:A2240432291901007C“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明,2024年6月16日,当事人从伊犁驰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价格13元/公斤购进杨梅10公斤,并以18元/公斤价格销售,至2024年7月19日全部销售完毕。共计货值180元,获利50元。2024年7月17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杨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8月5号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NO:A2240432291901007C“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期间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工作,如实提供了该批次杨梅的购货凭证、供货商营业执照、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伊宁市阳小果水果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属于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主要可能该食用农产品在种植过程中把控不严使用过量的农药。二是加强从业人员提供食品安全的知识和操作规范。确保经营的食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0月8日,对伊宁市阳小果水果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三、伊宁市呱果疆山蔬菜水果店经营不合格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8号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NO:A2240432291701018C“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明,2024年7月12日,当事人从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李英水果批发店以价格20元/公斤购进杨梅8公斤,并以25元/公斤价格销售,至2024年7月20日全部销售完毕。共计货值200元,获利40元。2024年7月18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杨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8月8号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NO:A2240432291701018C“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期间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工作,如实提供了该批次杨梅的购货凭证、供货商营业执照、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伊宁市呱果疆山蔬菜水果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属于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主要可能该食用农产品在种植过程中把控不严使用过量的农药。二是加强从业人员提供食品安全的知识和操作规范。确保经营的食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0月8日,对伊宁市呱果疆山蔬菜水果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