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2年3月19日18时45分许,一辆重型普通货车(伊犁千鹿运输有限公司挂靠车辆)自伊宁县喀拉亚尕奇乡拉煤运至昭苏县县城周边,卸煤后返回途中,沿国道218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48公里+400米处,驶入对向车道,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一辆小型轿车及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伊宁县愉群翁兴盛农民联营客运有限公司车辆)先后发生碰撞,造成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及2名乘客在内的3人死亡,小型普通客车另外5名乘客及小型轿车驾驶员在内的6人受伤,3辆车损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07.84万元。
二、事故原因及认定
当事人克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事发路段超速行驶且据本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其在驾驶过程中向右侧身转头给副驾驶位置上的女儿赛某示范书写数字,导致所驾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是引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其余当事人均无违法行为。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人)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应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建议:将千鹿运输有限公司肇事司机克某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建议:对千鹿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实际控制人)阿某处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根据收入证明,执行罚款额为:4.56万元㗼/font>60%=2.736万元;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2.伊犁千鹿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2人)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依据《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四项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处罚。较大事故,暂停安全生产有关资格6个月。建议:暂停安全员王某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6个月,并处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根据收入证明,执行罚款额为:3.42万元㗼/font>30%=1.026万元。暂停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员沙某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6个月,并处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根据收入证明,执行罚款额为:1.8万元㗼/font>40%=0.72万元。
(二)对职能部门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及责任追究情况(3人)
(1)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由伊犁州交通运输局党组对伊宁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王某进行约谈。建议:由伊宁市纪委监委对伊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佟某进行调查处理。
(2)伊宁县公安局墩麻扎镇派出所所长段某已于2022年3月29日经伊宁县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免职处理,免去其墩麻扎镇派出所所长职务。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伊犁千鹿运输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对发生较大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建议:对伊犁千鹿运输有限公司处一百万元的罚款。
(2)伊宁市交通运输局。建议:责成伊宁市交通运输局向伊犁州交通运输局作出书面检查。
(3)伊宁县公安局墩麻扎镇派出所。建议:责成伊宁县墩麻扎镇派出所向伊宁县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
(四)对相关企业、职能部门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伊宁县愉群翁兴盛农民联营客运有限公司。建议:作为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交由伊宁县交通运输局进行另案处理。
(2)伊宁县愉群翁兴盛农民联营客运有限公司人员的处理建议(3人)。建议:将伊宁县愉群翁兴盛农民联营客运有限公司法人马仲某,伊宁县愉群翁兴盛农民联营客运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负责人)马俊某、伊宁县愉群翁兴盛农民联营客运有限公司副经理兰某,作为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交由伊宁县交通运输局进行另案处理。
(3)将伊宁县交通运输局作为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交由伊犁州交通运输局进行另案处理。
(4)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将伊宁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樊某,作为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交由伊宁县交通运输局党组进行另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伊犁州交通运输局。
伊宁县“3·1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