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行使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1 | 建设类企业资质审核审批 |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2018年12月22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
伊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管理处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级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的审批。 |
2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
伊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抗震和应急保障处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
3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
伊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抗震和应急保障处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
4 | 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6号修正,2019年4月23日主席令第29号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伊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管理处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级施工许可证核发。 | |
5 |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开工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
伊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管理处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级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开工的审批。 | |
6 |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核发 | 行政许可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
伊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管理处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级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核发。 | |
7 |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令第671号第二次修订) 附件第104项: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
伊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乡建设处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级燃气设施改动的审批。 | |
8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规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公布,2009年1月24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具体承办业务科室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级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工作。 | |
9 | 建筑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纠纷审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6年5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第二十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就竣工结算价款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对审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州、市(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审定,也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伊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管理处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级建筑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纠纷的审定 | |
10 | 区外企业进疆备案及分支机构备案(信息登记) | 1.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疆承揽业务备案(信息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伊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管理处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级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疆承揽业务的备案 |
11 | 建设工程造价资料备案 | 1.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款: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6年5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 第十九条: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竣工结算文件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审查期限为90日。结算价在2500万元以下的,审查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由财政部门审查或者委托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应当抄送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0500-2013) 11.1.5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
伊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管理处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级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的备案 |
12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邀请招标方式选定的认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
伊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管理处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级权限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邀请招标方式选定的认定 | |
13 | 对招投标项目招标人提交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第47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3号修正) 第六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伊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管理处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级招标人提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
14 | 招投标项目备案 | 1.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第47号修订) 第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
伊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管理处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级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
15 |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2008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 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应当向州、市(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州、市(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认定。 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由自治区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未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进入新型墙体材料市场。 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召回产品,限期整改;逾期仍然达不到认定条件的,应当撤销认定,收回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
伊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自治州散装水泥服务中心 | 地州市级 | 负责地州市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 | |
16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正)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
伊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业管理处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17 |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
伊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抗震和应急保障处 | 地州市级 | 负责本级建设工程消防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