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D2XJ202204130059 |
对D2XJ202203270017案件处理结果不认可,举报人称: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14年到期后,未办理延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如重新延期应生成新的采矿许可证编号,此次也未公示新的采矿许可证编号。2.采矿证批复为地下开采,该公司实际为露天开采。3.该公司未按照伊州水函〔2014〕157号批复的水保方案执行。4.2017年9月7号,第一次环保督察案件整改情况公示时,伊州水函〔2014〕157号文实为金鼎公司第一选矿场及尾矿库水保方案的批复,苏洛铁矿距离金鼎公司第一选矿场及尾矿库8公里,给两个法人两个项目下同一个批复(伊州水函〔2014〕157号)属造假行为。 |
伊犁州新源县 |
生态 |
1.经核查,新源县鑫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源苏洛铁矿(以下简称苏洛铁矿)于2008年首次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证号:C6500002008072120036458,有效期自2008年7月17日至2014年7月17日。2014年10月16日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接到鑫源矿业公司延续申请资料后,经2016年9月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第11次厅长会审议同意该矿采矿权延续申请,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7日,按惯例采矿许可证沿用原证号。通过自然资源部官网查询,新源县鑫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源苏洛铁矿采矿证(证号:C6500002008072120036458)显示有效期自2014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7日。2.根据国家2017年度卫星遥感监测发现,苏洛铁矿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铁矿开采方式,经新源县自然资源局在矿山巡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露天剥离土石现象,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进行地下开采。2018年5月8日,新源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向苏洛铁矿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18年5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违法行为处以2.9万元罚款,并要求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恢复治理。3.经核查,根据新源县苏洛铁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建设内容,目前尚未未实施的建设内容有:(1)露天采场防治措施:裸露地表进行撒播草籽,植被恢复。(2)办公生活区防治措施:植被恢复。(3)道路区防治措施:修建土质排水沟7167m,对道路进行洒水。(4)废石场防治措施:裸露面进行覆土绿化。未完成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建设的原因是新源县苏洛铁矿项目于2017年至2019年因黑蜂遗传资源保护区关停,2019年至2020年按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场恢复。同年,因信访问题继续关停至2022年3月。4.经核查,新源县鑫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委托新疆水利水电学校规划设计所编制《新源县鑫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源苏洛铁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014年10月21日取得伊犁州水利局《关于新源县鑫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源苏洛铁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伊州水函〔2014〕157号)。新源县金鼎工贸物流有限公司第一选矿场在2011年委托新疆牧区水利规划设计所编制《新源县金鼎工贸物流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铁精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011年11月3日取得《关于新源县金鼎工贸物流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铁精粉生产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伊州水字〔2011〕311号文件)。据此,两个公司的两个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文件不同,不存在造假行为。 |
部分属实 |
2022年3月1日,该矿山恢复生态修复工作,新源县水利局已同步进行水土保持工作督促实施,同时要求苏洛铁矿按照水土保持工作要求由第三方进行水土保持监测和水土保持监理,确保按照方案实施水土保持恢复。 |
已办结 |
无 |
2 |
D2XJ202204130052 |
金桥里小区6号楼北侧的公厕离居民楼近,异味大,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
伊犁州奎屯市 |
大气 |
举报人反映的“金桥里小区6号楼北侧的公厕”位于奎屯市乌苏街以东,金桥里小区西侧。公厕于2018年10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建筑面积60㎡,距离金桥里小区6号楼约10米,化粪池排水管线向南10米连接至6号楼东侧排水井,未同6号楼共用一条排水管线,存在偶发异味现象,情况属实。2022年4月14日奎屯市环境监测站对厕所周边进行无组织异味监测,检测报告显示氨气及硫化氢浓度均未超标。 |
属实 |
针对该厕所偶发异味扰民问题,奎屯市立即制定整改措施。一是由奎屯市城市管理局对公厕严格实行管理考核,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做到人走即清、随脏随扫、一天四次消杀,对室内喷洒除臭剂进行除臭处理。二是为彻底治理公厕偶发异味,投入新型生物降解除味剂,从源头除臭,根治公厕异味。三是公厕内安装智慧管理系统,对氨气浓度及硫化氢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四是对面向住宅楼的窗户采取密闭方式隔绝异味。 |
已办结 |
无 |
3 |
D2XJ202204130041 |
1、投诉人对编号:X2XJ202204050008的处理公示不认可,公示内容中的第二条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回函中提到“明确表述鉴定报告仅对送样样品有效”,投诉人称当时取样过程中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奎屯市分局和开发区环保局全场参与和监督下,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取样封样,同时委托新疆开源司法公证处全程司法证据保全公证,取的样是从7500吨“沥青料”(原料油)中取得,所有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7500吨沥青料为危险废物,但处理公示内容中却说“该批货物不能认定为危险废物”,与事实不符。2、投诉人认为反馈内容中提到的“百恒公司存在提供台账前后不一,拒绝提供补充资料,在询问笔录中自述存储期存在并罐,储罐号发生改变、瞒报仓储业务等行为”等内容完全与事实不符。3、投诉人认为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奎屯市分局和开发区环保局混淆是非,存在不履职、乱作为,不予立案,不查实敷衍办案等行为。 |
伊犁州奎屯市 |
其他 |
1.百恒石化涉案此批物料从转运货单,入库台账显示均为沥青和原料油,不属于危险废物。2019年10月9日,百恒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对402号罐内物品采样和送样进行属性鉴定。11月8日,百恒公司提供了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出具的《奎屯百恒石化有限公司沥青料(原料油)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报告》。开发区环保局于2020年4月15日向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发函。2020年5月13日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回函,明确表述鉴别报告仅对送样样品有效。402号罐内存放的物质是否为危险废物需根据国家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标准和技术规范鉴别确定。2.经调查,奎屯市分局派驻开发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分别于2019年11月12日、13、23日对存储物的来源和存储期间的情况进行补充调查,企业负责人李某在笔录中自述货物入库后百恒公司将存储物存储在301、303、304、305、306、403、502号罐及无名罐、油池内,没有进行铅封,因储罐没有装满,后期百恒公司进行了并罐,将存储物合并成303、402、403、501、502五个储罐,存储期间罐号也发生表更,且企业负责人李某在笔录中承认其前期向环保部门说谎的事实。环保部门调查结论均有书证为凭。3.开发区环保局自2018年12月接到举报后开展了多方调查,2019年7月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开展了多地多部门调查。2020年中央巡视组对此案件进行了调阅,2022年1月奎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法部门履职尽责和案件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未对此案件的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异议。 |
不属实 |
通过进一步了解企业诉求,沟通、协商问题解决方式,企业表示将积极主动配合,双方共同努力,尽快商定解决方案,积极解决问题。 |
已办结 |
无 |
4 |
D2XJ202204130039 |
举报人称伊犁州奎屯市华强再生资源公司将固体废物随意销售给个人;鑫港塑料厂厂区内有一个处理固废垃圾的黑作坊。 |
伊犁州奎屯市 |
土壤 |
1.奎屯华强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位于伊犁州奎屯市乌伊公路东197号,是一家主要从事再生物资收购、加工销售的企业,环保及相关手续齐全。2022年4月14日,开发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对奎屯华强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调查。经调查,该公司主要对再生物资(重型废旧钢铁、中型废旧钢铁、轻薄料)进行破碎和分拣。其中,重型、中型废旧钢铁破碎后销售给周边钢铁加工企业。轻薄料多为多种材料组合而成,破碎后会产生待分拣料,主要有塑料、橡胶、铝、不锈钢等其他可再生资源。2021年8月至9月期间,该公司将200吨破碎待分拣料销售给林某江,由其进一步筛分回收利用。举报反映奎屯市华强再生资源公司将固体废物给个人的情况属实。2.经调查,林某江和林某围2人于2021年8月合资在奎屯鑫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西北角建设了一座破碎料筛选加工厂,主要从事破碎料分拣。二人未与奎屯鑫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也未办理任何手续。加工厂于2021年9月调试,间歇筛选了10天。2021年9月26日奎屯市哈密路派出所在人员登记巡查时发现该加工厂无相关手续,立即责令其停产,并对加工厂控制柜进行查封,之后加工厂没有再生产。4月14日对加工厂现场检查时,200吨破碎待分拣料仍堆存在院内。举报反映鑫港塑料厂厂区内有一个处理固废垃圾的黑作坊情况属实。 |
部分属实 |
林某江和林某围2人建设的破碎料筛选加工厂未办理任何手续,属“散乱污”企业,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散乱污”企业整治要求对加工厂予以取缔。同时,要求奎屯华强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规范管理,将所有破碎待分拣料按要求堆存和处置。 |
已办结 |
无 |
5 |
D2XJ202204130024 |
新源县吐尔根乡哈拉铁克村巩乃斯河边砂石料厂越界开采,破坏25亩林地,该砂场2020年停产关闭,未进行生态修复。 |
伊犁州新源县 |
生态 |
1.举报人反映新源县吐尔根乡哈拉铁克村巩乃斯河边砂石料厂越界开采,破坏25亩林地。情况不属实。2017年初,新源县委、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巩乃斯河道所有砂石料场进行整治,县水利局联合国土、环保、林业、畜牧、草原、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对举报反映的旺园矿业铁力哈拉砂场予以关停,并要求进行了生态恢复。接到此信访案件后,新源县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四部门于2022年4月15日联合进行了复核,经复核该沙场不存在越界开采情况。实地核查认定举报人所述“25亩地”实为13亩地,该地块土地性质属河床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因此该地块不属于林地,不存在破坏林地的行为。2.该砂场2020年停产关闭,未进行生态修复。情况属实。经核查,2017年该砂石料场正式关停,之后未对该区域进行生态修复。2022年4月15日,新源县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四部门实地核查时发现该砂场已自然修复。 |
部分属实 |
新源县水利局于2022年4月14日立即安排2辆大型机械对举报反映的河段河岸采取防护措施。同时,为解决巩乃斯河(新源段)长期以来对河道两岸造成的洪水灾害,新源县已经将巩乃斯河(新源段)防洪治理规划上报并列入项目库。 |
已办结 |
无 |
6 |
X2XJ202204130021 |
2021年察布查尔县政府以绿化之名将城镇大街小巷的平房商店、百姓住房拆除,其中老菜市场一条街全部推掉,至今并未植树植草,垃圾满地,查鲁盖街、果尔敏街千疮百孔,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
伊犁州察布查尔县 |
其他 |
1.察布查尔县于2020年启动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自治区、自治州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工作相关文件精神,依法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并按要求及时发布征收公告,依法合规按照规划开展棚户区征收安置工作。举报反映的老菜市场系2003年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再就业市场,随着城市发展,该市场基础设施老化、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日益突出。为改善市场环境、消除市场安全隐患,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将再就业市场(老菜市场)纳入2021年棚户区改造范围,后期规划开发建设小商品市场。再就业市场于2021年8月发布征迁公告,因部分区域尚未完成征迁工作,征迁区域目前存在环境卫生较差、垃圾较多、未征迁房屋破败等问题。2.经排查,因春季雨水较多及部分路段年久失修等原因,察布查尔镇查鲁盖街、果尔敏街部分路段出现路面破损及部分路沿石、窨井盖损坏等问题。举报情况属实。 |
部分属实 |
1、察布查尔县住建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立即整改,对已征迁区域安装工程围挡,清理建筑垃圾,全力做好该区域卫生治理工作。计划4月17日前完成挡板安装,4月20日前完成垃圾清理。同时,进一步加快征收工作进度,继续做好征收户沟通服务,争取规划项目尽快落地实施。2、察布查尔县住建局于2022年3月组织施工单位对沿街破损的路面、路沿石、窨井盖进行全面排查并制定修复方案,3月底全面开展修复工作,计划4月30日之前完成。同时,察布查尔县计划开展主要街道提升改造工作,计划新增停车位约200个,新增街头小游园4处,新增公共厕所3处,新增城市绿化面积约4万平方米。项目实施完成后将极大的改善沿街环境面貌,较大程度缓解城市停车难、入厕难问题,改善周边居民群众生活环境。 |
阶段性办结 |
无 |
7 |
X2XJ202204130024 |
奎屯市银泰油脂厂非法生产和加工酸化油,生产过程中排放恶臭废气,将生产废水用大罐车拉至戈壁滩倾倒,污染地下水及植被,没有环评手续,该厂被举报后改为夜间加工生产。 |
伊犁州奎屯市 |
水 |
1.举报人反映“奎屯市银泰油脂厂非法生产和加工酸化油,生产过程中排放恶臭废气,将生产废水用大罐车拉至戈壁滩倾倒,污染地下水及植被,没有环评手续”。情况部分属实。该奎屯银泰油脂有限公司皂角油泥加工改扩建项目于2018年8月2日取得环评批复手续(批复文号:奎独开环函〔2018〕12号)。该公司于2019年10月建成调试至今,陆续产生废水约2000吨,2019年至2021年期间生产废水一直没有外排,暂存于原料池内,原料池废水逐渐积满。为腾出部分空间存储调试废水,2021年11月20日至2022年1月2日期间委托奎屯源智智慧水务有限公司处理168吨废水,剩余约1900吨废水存于原料池中未外排。4月12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对该公司厂区及周边进行高空航拍核查,均未发现废水随意倾倒现象。该公司提供的2022年1月、3月监测报告显示,废气污染物均达标排放,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和原料池还存在异味。2.举报人反映“该厂被举报后改为夜间加工生产”。情况不属实。4月15日夜间,奎-独经开区环保局对银泰油脂进行突击检查,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企业生产酸化油须使用天然气加热炉进行加热,正常生产期间天然气加热炉用气量约80立方米/小时。通过燃气公司查询该企业3月31日至4月14日期间用气量为1—2立方米/小时。第一次信访举报后15天内该公司总用气量88立方米,为壁挂炉生活用气,该公司无生产现象。 |
部分属实 |
针对该企业污水处理站存在异味的问题,奎-独经开区环保局于3月17日下达了督办通知,要求企业于2022年7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企业负责人表示将聘请专家研究改造方案,尽快开展污水处理站升级改造工作。 |
阶段性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