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D2XJ202204230051 |
伊犁州霍城县清水河镇霍尔果斯清水河园区中的所有企业将污水直排在生活污水管网中。 |
伊犁州霍城县 |
水 |
经核查,举报反映的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清水河配套园区共有企业60家,其中25家企业正在运营生产中、19家企业暂未复工生产、16家为在建工程未竣工使用。行业类别为机电类8家、建材加工类19家、农副产品加工类7家、纺织服装类4家、商贸服务类13家、轻工类7家、电子信息类2家。该园区涉及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有3家,分别为伊犁农夫山泉果业有限公司、伊犁英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美食蓝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在建工程未竣工使用)。上述企业均配套建设有污水处理站,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水经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管网,再进入霍城县苏源供排水有限公司处理。霍城县苏源供排水有限公司是清水河镇唯一一家集中处理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综合性污水处理厂。投诉反映所有企业将工业废水直接排入生活污水管网的情况不属实。现场检查时,该园区3家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并未生产,其中伊犁农夫山泉果业有限公司企业为季节性生产企业,每年生产经营时间为7、8、9月份;伊犁英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两栋库房正在建设中,目前处于粮食下窖阶段,暂未生产;美食蓝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为新建项目工程未竣工使用。其他企业生产废水均为冷却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园区所有企业生活污水经园区市政管网排入霍城县苏源供排水有限公司进行处理,排放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生活污水排入生活污水管网属实。 |
部分属实 |
霍城县、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清水河配套园区管委会高度、组织成立联合监督检查组对园区内所有企业开展检查,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及在线设备正常运行,污水排放达标。 |
已办结 |
无 |
2 |
D2XJ202204230056 |
伊犁州察县天山水泥厂东北方向6公里处的石粉厂扬尘大、噪声大,石料堆在厂区周围扬尘大。 |
伊犁州察布查尔县 |
大气 |
举报反映的企业为察布查尔县新润通建材加工厂,位于天山水泥厂东北方向6公里处,总占地面积3333.4㎡,主要产品为石灰石粉。厂区主要有生产厂房、原料堆料仓、磨机车间、成品储存罐、办公室及职工宿舍。厂区东、南、西面为荒地,北面为道路,四周远离居民区。该企业因市场订单原因于2022年4月13日起停产至今。生产设备破碎机、研磨机均位于密闭车间内,配套有布袋除尘。密闭车间彩钢墙体、门窗有破损,生产时会有少量扬尘逸散。该厂区堆料仓外堆放有少量原料,未及时转运至堆料仓。进入厂区及厂区内道路未硬化,原料运输过程中易产生扬尘。投诉反映扬尘情况属实。该企业的噪声主要为生产过程中磨粉机、提升机和输送物料时产生。现场检查时,该企业为停产状态。密闭车间彩钢墙体、门窗有破损,正常生产时会有噪声产生。 |
部分属实 |
针对投诉反映的问题,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察布查尔县分局现场要求企业对车间、堆料仓破损的墙面、门窗等进行维修,对厂区外围的土堆进行清理。对该企业易产生粉尘、噪声工段进行自查,采取降尘、降噪措施,正常生产期间,按要求对废气和噪声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
已办结 |
无 |
3 |
D2XJ202204230059 |
伊宁市河丽佳苑小区堆放建筑垃圾、枯树枝、餐厨垃圾堆在垃圾房周边有异味。 |
伊犁州伊宁市 |
土壤 |
经核查,伊宁市和丽佳苑小区存在堆放建筑垃圾、枯树枝未及时清理,餐厨垃圾堆在垃圾房周边有异味的问题。举报反映情况属实。 |
属实 |
伊宁市城市管理局、伊宁市萨依布依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整改,安排铲车一辆,垃圾转运车4辆,对垃圾进行了清理,2022年4月24日所有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已全部清运完毕。小区物业同业主委员会协商购买8个垃圾桶放置于小区垃圾中转站。保证小区内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建筑垃圾及时清理。伊宁市政府高度重视问题整改,组织相关部门对已建成的小区进行梳理全面检查,同时结合“城管+物业”的工作机制,加大对物业公司的指导检查力度,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
已办结 |
无 |
4 |
X2XJ202204230018 |
举报人对D2XJ202204110060公示不认可,1.2019年5月21日出具的《关于新源县鑫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新源苏洛铁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批复》(伊州环自函〔2019〕1号)实际执行与和审批不一样,举报人认为相关部门只审批不监管,以生态修复名义非法采矿。2.举报人之前举报的金鼎物流有限公司两座选矿厂尾矿库的问题一直没有依法处理。3.2017年环保督察进驻期间,因群众举报,新疆国土资源厅土地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对新源铁矿破坏生态环境非法开采铁矿石一案,当次查获非法采矿,但压案至今,没有批复移交刑事案件,举报人不合理。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新自然资公开告知〔2019〕13号)中“我厅未颁发采矿许可证”,足以说明鑫源矿业苏洛铁矿2014年之后,一直没有采矿证,但是企业一直在生产。 |
伊犁州新源县 |
其他污染 |
1.2019年5月21日出具的《关于新源县鑫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新源苏洛铁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批复》(伊州环自函〔2019〕1号)实际执行与和审批不一样,举报人认为相关部门只审批不监管,以生态修复名义非法采矿。2019年10月25日至28日,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然资源厅纪检监察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成立了专项核查组历时3天对苏洛铁矿2019年5月以来非法开采的情况进行了核查。专项核查组从地下矿井情况、供电消耗情况、破碎厂情况、火工品使用情况及道路情况等方面进行核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了核查。2019年10月15日出具核查结论为:1、第一选矿厂长期停产;2、第二选矿厂无原矿石,2017年7月以后也无运入苏洛铁矿矿石记录;3、矿方火工品使用记录与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复文件吻合;4、该矿虽然现场有机械设备作业,但其行为是按照新源县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的有关要求,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现场未见开采铁矿石行为;5、未发现该矿开采矿石用于加工及销售的行为。2022年4月19日,新源县公安局出具《新源县公安局关于办理鑫源矿业涉嫌非法采矿一案情况说明》证明,鑫源矿业2019年5月至2020年9月9日不存在非法采矿的违法犯罪事实。因信访事项,2020年6月2日,新源县自然资源部门对矿山修复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了查封(至2022年3月1日),目前正在修复治理中。2.举报人之前举报的金鼎物流有限公司两座选矿厂尾矿库的问题一直没有依法处理。情况不属实。举报人之前反映该公司选矿厂尾矿库没有合法手续。经核查,2018年1月该公司委托新疆有色冶金设计院对选矿一厂尾矿库做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2018年6月选矿一厂尾矿库闭库工程通过伊犁州安监局和自治区尾矿库专家验收,并在伊犁州安监局和新源县安监局备案(备案号:6540252018008)。选矿二厂尾矿库2017年12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20年12月办理延续,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6日。3.2017年环保督察进驻期间,因群众举报,新疆国土资源厅土地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对新源铁矿破坏生态环境非法开采铁矿石一案,当次查获非法采矿,但压案至今,没有批复移交刑事案件,举报人不合理。经新源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核查,2017年环保督察进驻期间该矿不存在非法开采的情形。该公司在在2012年至2016年向原国土资源部门缴纳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前期也足额缴纳了矿产资源价款。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截止之前,新源县鑫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国土资源厅申请了采矿权延续,并收到了原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国土资源厅采矿权接收回执单》(新国土资采回执单14423)。经在自然资源部官网查询,新源县鑫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源苏洛铁矿(采矿证号:C6500002008072120036458)显示有效期自2014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7日。2020年10月22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给新源县公安局出具说明,证实2016年9月原国土资源厅2016年第十一次厅长会审议通过新源县鑫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苏洛铁矿采矿权延续申请,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7日。2021年8月3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向自治区信访局出具了《关于商请将唐吉智信访事项转交新源县政府管理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函》(新自然资函〔2021〕131号)说明:“苏洛铁矿2008年7月17日首次取得采矿权,现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7日”。举报反映新疆国土资源厅土地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对该矿山开展了调查情况属实,但反映的“压案不发”情况不属实,该矿不存在非法开采铁矿石和涉刑事案件的情形。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新自然资公开告知〔2019〕13号)中“我厅未颁发采矿许可证”,足以说明鑫源矿业苏洛铁矿2014年之后,一直没有采矿证,但是企业一直在生产。情况不属实。经新源县自然资源局核查,2014年10月16日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接到鑫源矿业公司延续申请资料并出具了采矿权报件接收回执单(新国土资采回执单编号14423)。因该矿权存在信访事项,暂缓办理了延续手续,2016年9月原国土资源厅2016年第11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该矿采矿权延续申请。在自然资源部官网公示新源县鑫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新源苏洛铁矿采矿证号:C6500002008072120036458,采矿证有效期自2014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7日。2020年9月,新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称鑫源矿业非法采矿,新源县公安局对其立案调查,2020年10月22日,新源县公安局因办案需要,前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调取鑫源矿业采矿证相关手续,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向新源县公安局提供了情况说明:“在2016年9月原国土资源厅2016年第11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该矿采矿权延续申请,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7日”。2021年8月3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给自治区信访局出具了《关于商请将唐吉智信访事项转交新源县政府管理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函》(新自然资函〔2021〕131号)说明了“苏洛铁矿2008年7月17日首次取得采矿权,现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7日”。由此可以证明苏洛铁矿采矿证于2014年到期后,进行了延续,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7日。2019年10月25日至28日,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然资源厅纪检监察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自治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成立了专项核查组历时3天对苏洛铁矿2019年5月以来非法开采的情况进行了核查。专项核查组从地下矿井情况、供电消耗情况、破碎厂情况、火工品使用情况及道路情况等方面进行核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了核查。2019年10月15日出具核查结论为:1、第一选矿厂长期停产;2、第二选矿厂无原矿石,2017年7月以后也无运入苏洛铁矿矿石记录;3、矿方火工品使用记录与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复文件吻合;4、该矿虽然现场有机械设备作业,但其行为是按照新源县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的有关要求,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现场未见开采铁矿石行为;5、未发现该矿开采矿石用于加工及销售的行为。二是2022年4月19日,新源县公安局出具《新源县公安局关于办理鑫源矿业涉嫌非法采矿一案情况说明》证明,鑫源矿业2019年5月至2020年9月9日不存在非法采矿的违法犯罪事实。三是因信访事项,2020年6月2日,县相关部门对矿山修复使用的机械设备进行了查封(至2022年3月1日),目前正在修复治理中。 |
部分属实 |
一是提升整改实效。组织综合执法队伍,加强对苏洛铁矿矿山修复工作的巡查检查、明察暗访,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苏洛铁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苏洛铁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在限期内高质高效完成露天开采区域恢复治理整改工作。二是建立长效机制。成立矿产资源管理专班,强化日常监管,注重源头整治,严格规范执法,健全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服务监管水平,切实维护全县良好的自然资源管理秩序。三是提高执法效能。聚焦矿产资源保护利用,充分运用卫片检测数据成果,排查梳理自然资源非法违法线索,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最大限度地消除违法状态,削减历史违法存量、遏制新违法增量。 |
已办结 |
无 |
5 |
X2XJ202204230018 |
北工业园区新疆蓝山屯河公司将其污水站的物化污泥填埋在厂区内。 |
伊犁州奎屯市 |
水 |
新疆蓝山屯河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山屯河”)位于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南区启跃路以南、启航路以北、纵二路以西、纵一路以东。该公司年产12万吨可发性聚苯乙烯EPS树脂项目于2008年12月3日由原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审批(伊州环监发〔2008〕56号),2011年9月13日通过验收(伊州环监验〔2011〕9号)。主要工艺技术为“一步法”TCP悬浮聚合工艺,聚合时采用纯氮加压,纯水与苯乙烯之比为1.1:1,以钙、钡、镁的磷酸盐为悬浮剂,兼用一种以上的有机过氧化物作引发剂。环评批复中明确提出“EPS装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废主要为除尘器收集的粉料(PS、EPS),要全部回收利用;污水站物化混凝段含磷污泥以及污水站生化污泥经压滤脱水后干污泥产生量750t/a,属于危险废物(HW13),临时堆放场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6-2001)要求,并定期送往新疆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集中处理。其收集、临时储存、运输、处置过程均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收到举报后, 开发区环保局于2022年4月24日对蓝山屯河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蓝山屯河正处于停产检修状态,厂区内未见物化污泥填埋痕迹。经调阅资料,蓝山屯河近四年污水处理站物化污泥产生量、入库量以及危险废物转运量与生产情况相符,未见异常。2020年11月17日,开发区环保局曾接到12369平台关于该企业的举报案件,举报内容为:“工业危废HW13/165-103-13,含磷污泥回填厂区地,新建的危废库,在建期间回填。危废一部分交到处理中心,另一部分自己填埋在新疆蓝山屯河新材料有限公司东院墙危废库下。”接到举报后,开发区环保局会同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奎屯市分局执法人员对蓝山屯河危废库及周边进行了现场勘验,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取了蓝山屯河历年危险废物进出库台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检查发现蓝山屯河危废库西侧和三号罐区南侧确有灰白色粉末状物料混合在戈壁土中,但无法确定来源和属性。2020年11月底,蓝山屯河工作人员将灰白色粉末和戈壁土混合物料进行了挖掘、装袋。共挖掘62个吨包袋,总重量45吨。开发区环保局要求蓝山屯河对此批物料进行鉴别,以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2021年6月21日蓝山屯河委托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此批物料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工作。2022年3月22日,蓝山屯河收到污染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评估结论为“本次鉴定的混合固废,不具有易燃性、反应性、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的危险特性、毒性物质含量不超标,属于一般固废”。并建议“企业对清挖出的45吨混合固废按照环保要求妥善处置”。 |
部分属实 |
2022年3月24日,蓝山屯河与新疆金派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固体废弃物委托处置协议》,3月28日,新疆金派固体废物治理有限公司出具了《一般固体废物接收证明》。蓝山屯河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开发区环保局已立案查处,下一步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
已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