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贯彻落实自治区兵团第一、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伊州整改〔2022〕6号)要求,自治区兵团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第二十四项整改任务已完成,现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粗酚作为副产品违规管理。
二、整改目标
规范粗酚管理。
三、整改措施
1、新疆庆华能源集团在未确定粗酚属性之前,将粗酚暂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明确粗酚属性后根据要求落实相关管理规定。
2、根据《关于煤化工企业固定气化工艺相关副产品危险废物属性判定意见的函》(新环固体函[2022]84号)的规定,按副产品管理。
四、整改效果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煤化工企业固定床气化工艺相关副产物危险废物属性判定意见的复函》(新环固体函〔2022〕84号)的规定,明确了粗酚属性,按副产品管理。
经认真整改,全力推动,伊犁州生态环境局牵头整改的自治区、兵团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第二十四项整改任务的各项整改措施均按序时进度全部落实到位。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
公示日期:2022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27日。
监督电话:0999-8341151
自治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问题
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