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直政府性债务近几年增长较快,主要投向了城市基础设施、重点民生项目等方面,债务资金在弥补地方财力不足、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将2016年州直政府债务报告如下:
一、州直债务现状
截止2016年年末,州直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为187.94亿元,其中:政府债务173.77亿元;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9.69亿元,政府可能承担一定负有救助责任的债务4.48亿元。
2016年,州直新增债务为17.57亿元,全部为自治区转贷州直地方政府的新增债券;2016年州直使用置换债券39.65亿元;2016年州直综合债务率为59.03 %;逾期债务率为2.98%;偿债率为17.03%;新增债务率为4.25%;2016年自治区核定州直政府债务限额196.14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117.64亿元,专项债务限额7.85亿元。
按财政部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办法初步测算,2016年州直综合债务率为59.03 %,总体风险可控。
二、州直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
伊犁州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多次开会研究政府债务管理工作,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政府性债务资金和各类投融资资金管理,加强对政府性债务举措、投向管理和监督,实行统一归口管理,限制债务余额规模,防止债务风险。
(一)严格政府债务管理和加强政府债券管理
为加强伊犁州直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行为,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和《关于加强自治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新政发[2014]82号)的规定,制定《伊犁州直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和《伊犁州直政府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并由州人民政府印发。2016年针对新源县、伊宁市、特克斯县、伊宁县的专项债务率高于预警线100%的问题,专门制定了《伊犁州直四县市专项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及应急处置预案》,有效防范了局部风险演变为系统性风险。
(二)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为切实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根据2015年财政部印发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预算管理、会计核算等办法,修订了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改了预算草案相关报表,指导县市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调整预算,报各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明确要求各县市提交人大审议的上年预算执行及当年预算安排,必须包含政府债务收支情况;各县市政府应将新增债务收支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债务收支情况随同预算公开的常态机制。2015、2016年各县市已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将新增债券收支等纳入预算管理。
(三)按限额举债,严控政府债务规模
按照《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根据自治区批准下达的州直2016州年196.14亿元,州财政局据此提出分县市债务限额,报州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县市,要求各县市政府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和偿还债务。
(四)加强对各县市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监管
2015年以来,州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监管。根据财政部的要求,严格各县市在批准的限额内申请地方政府债券举债,不得在限额之外通过企业举借政府债务,并及时制止一些市县政府违法违规为企业举债提供担保承诺的行为。
三、下一步措施
1、落实和完善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及应急处置预案。各县市政府债务率不得超过债务风险线,超过列为高风险地区的县市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债务规划及化解措施,在3年内将债务风险指标降低至100%以内。对化解债务不力的县市,将逐年减少其债务限额,并将有关情况报州党委、人民政府。
2、加大对违法举债担保行为的惩处力度。各县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应严格依法在限额内申请政府债券解决;通过企业融资的,应坚持市场化运作,不得变相举借政府债务。对县市违法举借债务、违反规定替企业偿债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外债转贷以外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的,依据预算法和担保法有关规定追究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州财政局与县市财政签订“政府债务管理责任状”,各县市财政要向州财政作出承诺,对违规举债、违规担保、违规使用资金、新增“工程欠款”等事项承担管理责任。州财政局每年对县市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发现问题,要求立即整改并将重大问题进行上报。年末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降低其政府债务限额,减少债券发行额度,州直通报并列入政府效能考核。
4、严格政府债务限额管理,规范各地举债行为。对违法违规擅自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增加政府债务的、违规担保或承诺增加政府或有债务的县市,将降低其政府债务限额,减少债券发行额度,全州通报并抄送县委、人民政府,同时上报州党委、人民政府。
5、严格政府债务预算管理,规范债券资金使用。债券资金直接从国库支付给债权人,如发现各县市将债券资金用于经常性支出及楼堂馆所等一般性支出、混用和挪用政府债券资金、偿还政府或有债务和偿还企业债务、付息以及空转税收虚增财政收入或将置换债券资金存入商业银行等违法违规问题,收回违规资金,减少违规县市政府债务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