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直属各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新财扶〔2021〕44号),现提前下达你县(市)2022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预算指标 万元,该项指标请列2022年转移性收入科目“1100231欠发达地区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科目“2130505农林水-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生产发展”。该项指标待2022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使用,现就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县(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关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工作安排,按照衔接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切实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各县(市)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和滞留资金,不得变更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资金,坚决杜绝用于负面清单事项。
三、各县(市)应当建立健全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信息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县(市)资金安排要重点支持自治区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立足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共同富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引领全区农业农村现代化。
五、各县(市)要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1〕11号)规定,切实履行各部门资金使用管理职责,加快项目组织实施进度、提高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资金及项目效益。
六、各县(市)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反馈单。
附件:1.提前下达2022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2.提前下达2022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3.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跟踪反馈单
伊犁州财政局
202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