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职能
自治州文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自治州文物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文物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2.协调指导自治州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挖掘文物和文化遗产多重价值,传播更多承载中华文化、中国精神的价值符号和文化产品。
3.指导自治州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组织、协调文物保护项目、考古项目和重大课题的实施。承担确定自治州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考古发掘单位的培育以及考古专业人才的培养。负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4.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建设,指导博物馆及馆藏文物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服务。
5.指导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组织开展革命文物研究、展示和传播。负责开展红色资源专项调查,加强红色遗址、革命文物保护。负责打造高质量红色精品陈展,传播红色文化。负责革命史料的抢救、征集和研究工作。
6.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和督办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
7.协调和指导文物科技创新工作,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负责文物信息化、标准化工作。负责文物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推进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传承。
8.指导、管理文物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合作以及传播、展示工作,配合国家及自治区文物局承办流失文物追索返还的有关工作。
9.负责权限内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工作。
10.完成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自治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办公地址
伊宁市新华西路64号
(三)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10:00-14:00,下午16:00-20:00
冬季:上午10:00-14:00,下午15:30-19:30
(国家、自治区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联系方式
0999-8812105
(五)机构负责人
党组书记、局长 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