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伊犁州直各县(市)砂石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工作,合理开发利用砂石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砂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市场秩序,遏制非法开采砂石矿产资源行为,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生产,实现资源、生态、安全、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若干事项暂行办法》(新自然资规〔202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伊犁州直砂石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现状,伊犁州自然资源局研究起草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砂石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24日至8月24日。请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以信函、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伊犁州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处。
邮箱:503081697@qq.com
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新华西路665号
联系人:程涛
电话:0999-8809122,手机:13909994616
附件: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砂石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伊犁州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24日
附件: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直砂石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伊犁州直各县(市)砂石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工作,合理开发利用砂石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砂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市场秩序,遏制非法开采砂石矿产资源行为,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生产,实现资源、生态、安全、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若干事项暂行办法》(新自然资规〔202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伊犁州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伊犁州直范围内实施砂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适用本办法。河道管理范围内砂石矿产资源开采管理适用河道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 规划布局管控
第三条【严格规划管控】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根据资源赋存条件,划定砂石集中开采区和开采规划区块,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严禁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水源涵养区,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实行总量管控,避免无序开发。
第四条【合理选址布局】按照保护生态、保障发展、合理利用原则,统筹考虑资源赋存条件、交通运输条件、城镇产业布局、区域供需平衡等因素,优先选择矿地结合条件较好、曾开采未完全恢复生态功能、矿区储量及生产能力较大、具备开采完毕治理恢复后土地平整率较高的区域。划定的砂石集中开采区和开采规划区块应远离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噪声敏感目标。
第五条【规范开采范围】新建砂石矿山原则上应按照等高线对整座山体自上而下进行规模化、平移式开采,并综合考虑开采后的土地用途等因素合理设置开采标高,避免出现以山脊线划界导致开采后遗留残山残坡等情况。
第三章 规范出让管理
第六条【出让前期工作】砂石采矿权出让前,县(市)自然资源局应组织实地踏勘,避让禁止、限制开采砂石矿区域,合理确定拟出让矿区范围。征求发改、工信、应急、林草、生态环境、水利、交通、住建、农业农村、文旅、新疆天山西部林业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意见,以上部门需出具是否同意出让的书面意见,确保采矿权竞得人依法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可正常开采。
第七条【出让计划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指导,认真组织开展拟出让砂石采矿权前期地质勘查工作,勘查程度达到普查以上。在统筹已有砂石资源采矿权分布和服务年限、加强砂石市场运行分析基础上,合理确定一定时期(规划期)内拟设砂石采矿权出让数量、范围、规模、年限、时序等,建立出让项目库,在每年年初(3月底前)制定年度出让计划,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州自然资源局报备。
第八条【规范出让要求】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禁违规进行协议出让;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矿业权出让条件,不得违规增加矿业权出让前置资格审查内容。出让底价由县(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根据市场基准价、地质勘查报告等进行评估确定。
第九条【出让规模及年限】为促进矿山规模化、集约化开采,采矿权出让时应当严格执行最小生产规模要求,建筑用砂石料矿山最小生产规模设置不小于30万立方米/年;按照出让资源量及最小生产规模设置等要求,合理确定服务年限。为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而专门设置的砂石采矿权的服务年限根据施工期限合理确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得批准延续。
第十条【严格出让流程】矿业权出让必须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要求的交易流程,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出让活动。县自然资源主管局应当加强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过程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规范收益征收】砂石采矿权应对矿区范围保有资源量一次性出让,出让合同中明确资源量、生产规模、出让年限,严禁分批次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收益缴纳方式,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且不高于20%(竞得人自愿一次性缴纳或首笔多缴的除外),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出让合同签订后,及时向税务部门推送出让收益征收费源信息表,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第四章 矿权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新立登记办理】新立砂石采矿权,竞得人缴纳首次出让收益后,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站向县(市)自然资源局提交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各县(市)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十三条【延续登记办理】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手续,由县(市)自然资源局对申请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后,按规定办理延续登记,严禁扩大矿区范围。
第十四条【注销登记办理】矿山开采活动结束后,需编制关闭矿山报告,关闭矿山报告中应包含矿区范围图、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储量动用及剩余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情况及相关票据等内容;各县(市)人民政府需组织自然资源、林草、应急、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进行矿山关闭验收,验收通过后采矿权人按程序提交注销矿业权申请。
第十五条【矿山依法关闭】除不可抗力或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采矿权人未在有效期内申请延续、注销登记;或申请延续时县(市)自然资源局依法不予登记且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县(市)自然资源局在县(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6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行废止,予以注销。
第五章 矿山开采管理
第十六条【严格前期手续】矿山企业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依法取得用林、用草、建设用地、环保、安全、水土保持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采;优化矿山用地管理,鼓励采取租赁、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矿山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使用年期应与采矿权出让年限、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相匹配,出让年期不得超出国家法定出让最高年限。
第十七条【严格方案执行】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加强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执行监管。矿山企业需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开采时序进行采矿作业,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矿山企业应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新自然资规〔2022〕1号)规定计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计提基金应完全用于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并切实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在每年停产前,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开采矿山年度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验收不通过的,不得批准生产并停止受理采矿权延续登记业务。
第十八条【残余砂石管理】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批准的用地范围内(不包括临时用地范围)内临时采挖砂石资源用于本工程项目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已采挖的砂石资源,确有剩余的,不得私自进入市场销售,由县(市)自然资源局报请县(市)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方式处置。
第六章 违法行为发现及查处
第十九条【违法开采巡查】县(市)自然资源局应加强砂石资源开采日常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并依法依规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违法行为,采用无人机测绘、安装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定期发布监督举报电话,鼓励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部门协同监管】县(市)人民政府统筹组织辖区内砂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建立自然资源、公安、应急、林草、生态环境、水利、交通、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格局。
第二十一条【行刑衔接】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有关规定,规范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和流程。对于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开采破坏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同时依据价格认定机构或资质部门出具的报告,科学合理认定案值;涉及公职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同步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执行时间和相关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与国家、自治区新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自治区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