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
受理条件: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二、办理流程
1.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新疆政务服务网http://zwfw.xinjiang.gov.cn办理页面中填写申请信息;2.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电子化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凭证;材料需补正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3.审批: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批;4.送达。
2.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到交通运输局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2.审查: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凭证;材料需补正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3.审批: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批;4.送达。
三、办理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四)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二)承诺在投入运营前,与起讫地客运站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农村道路客运班线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不作此端的进站承诺):(三)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四、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条款号:第十二条
条款内容: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一类、二类、三类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四类客运班线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直辖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省内包车客运实行分类管理的,对从事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从事县内包车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座机:0999-8128562
监督投诉方式 现场投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犁州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4楼416室(办公室);电话投诉:0999-7727791、0999-12328
附件: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3.拟聘用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承诺书
4.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客运)
5.授权委托书
6.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伊犁州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