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0333239/2023-00812 主题分类: 环保 发布机构: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3-09-05 文 号: 伊州政办发〔2023〕31号 是否有效: 是 名 称: 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州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伊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都拉塔口岸、那拉提景区管委会,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相关部门、各团场: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 办公室
2023年9月5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方案》(新党发〔2022〕14号)有关精神,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做好自治州(含兵团第四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减缓大气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6)《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7)《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8)《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9)《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
(10)《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341号);
(11)生态环境部等15个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
(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5〕107号);
(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新政办发〔2023〕9号)。
1.3术语和定义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irqualityindex(AQI),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
空气质量分指数individualairqualityindex(IAQI),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单项污染物的空气质量指数。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200,或PM2.5日均浓度大于115微克/立方米的大气污染。
重型载货车,是指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整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根据《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指用于非道路上的各类机械,即:(1)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2)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水泵。
特种车辆,是指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社会保障等特别任务的专用车辆,比如,警车、救护车、监理车、消防车、洒水车、工程救险车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伊犁州直区域(含兵团第四师)内重污染天气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响应工作。因沙尘天气形成的重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加强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强化源头管控,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控体系,尽可能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区域统筹、属地管理。伊犁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指挥州直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加强兵地、区域联防联控;州直各县市人民政府、第四师各团场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3)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跟踪评价等工作机制,加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技术准备、培训和演练,整合监测网络,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动态更新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严禁“一刀切”,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
(4)协同联动,社会参与。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培训和演练,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社会参与度及公众自我防护意识。
(5)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州直各县市人民政府、第四师各团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各个环节有序高效运行。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州直(含第四师可克达拉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指挥长:伊犁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第一副指挥长: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分管领导
副指挥长:伊犁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局长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自治州和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党委宣传部、网信办,自治州和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纪委监委、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伊犁州通信管理办公室、国网伊犁伊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分管负责同志,州直各县市、第四师各团场分管负责同志。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指挥部下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指令和部署,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研判及发布相关信息,指导州直各县市和第四师各团场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州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和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2.2州直各县市人民政府和第四师各团场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落实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作要求,组织修订细化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减排清单并组织实施,落实本级政府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3相关单位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被列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宣传、网信、通信管理部门应制定工作机制,开通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统一预警信息和防范公益短信内容,按要求统一、快速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相应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活动。
3预报与预警
3.1预报
加强自治州、伊宁市及周边区域和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建设,逐步形成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做好数据收集处理、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不断提高预报的科学性及准确性。
3.2会商
建立常态化会商机制,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常态化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组织对气象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进行会商研判。会商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区域预警时,要提前24小时上报发布预警建议,包括发布预警的城市(区域)、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启动或解除时间、气象条件等信息。
建立会商研判报告制度,非采暖季每月会商,形成月报;采暖季每周会商,形成周报;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开展会商研判,实行日报告制度,动态开展气象条件及环境空气质量趋势预判。指挥部领导和有关部门及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参加会商。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指标
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或PM2.5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日均值大于200或PM2.5日均浓度大于115微克/立方米持续天数作为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3.3.2预警分级标准
按照污染控制分区和污染范围,将预警分为县市、团场预警和区域预警。预警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
(2)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
(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3.3预警启动
县市、团场预警以所在县市、团场的AQI作为启动指标,以预警启动限值作为启动条件,基于会商研判结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区域预警以州直、第四师行政区域内3个及以上连片县市、团场行政区域平均日AQI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时,自治州启动相应级别的区域预警,相关县市、团场应启动不低于区域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
3.3.4预警发布
黄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发布,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实施,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备。
橙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报指挥长批准发布,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实施,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备。
红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分送指挥部第一副指挥长、指挥长批准后发布,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实施,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备。
3.3.5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预警涉及的州直各县市人民政府、第四师各团场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新媒体平台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包括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预警信息应持续滚动播报。
3.3.6级别调整和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更高级别污染程度,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更高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等级的调整按照预警发布程序执行,预警解除不再另行报批,由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城市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I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I级应急响应。
4.2应急响应启动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本行业应急预案,开展相应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加强对本行业应急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区域内州直各县市、第四师各团场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启动本地应急预案。
发布区域预警时,涉及的相关县市、团场依法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经会商研判,污染过程超过区域预警级别的县市、团场,应当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的县市、团场,依法按照接到的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特殊情况下可按照本行政区域实际污染程度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发布县市预警时,相关县市、团场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根据城市大气污染特征,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4.3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州直各县市、第四师各团场在落实本预案响应等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更严格的应急响应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4.3.1总体要求
(1)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州直各县市、第四师各团场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对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和保障类企业除外),应当及时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后,视情况核减其减排比例。
(2)州直各县市人民政府和第四师各团场要组织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一地一策”“一企一策”“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督促本地分类制定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污染源应急减排清单。涉气企业应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分类管理,每年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
(3)加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污染源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抓住关键和主要矛盾,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
4.3.1.1工业源管控
所有涉气企业依据其排污情况、治污水平、企业性质,划分为重点企业、小微涉气企业、保障类企业和其他企业四类,并基于企业绩效分级的差异性指标,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
(1)重点企业:州直各县市、第四师各团场依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将企业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重污染天气期间,按照不同级别实施差异化管控,D级企业全部停产。
(2)小微涉气企业:小微涉气企业是指非燃煤、非燃油、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PM2.5)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合计年排放总量在100千克以下的企业,重污染天气期间重点管控重型柴油车辆。
(3)保障类企业:对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4)其他企业:州直各县市、第四师各团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差异化管控措施,严防“一刀切”。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是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的主体,州直各县市、第四师各团场要督促指导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4.3.1.2移动源管控
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按国家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行柴油车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4.3.1.3扬尘源管控
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施工工地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砖厂、砂石场、白灰场停止露天作业。
4.3.2Ⅲ级响应措施
4.3.2.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运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缩短户外工作时间。
(3)中小学、幼儿园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
(4)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和州直各县市、兵团四师各团场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3.2.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4.3.2.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州直各县市、第四师各团场在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采取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停产、降低装载量/装载频次、停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货车运输等措施。钢铁行业的焦炉、转炉、电炉、烧结机、球团、石灰窑工段,焦化行业的焦炉,石化行业的炼油系列常减压蒸馏生产负荷,化工行业乙烯装置生产负荷、储罐周转量和周转频次、装载量、装载频次,煤制氮肥行业的新型煤气化工艺、固定床常压间歇煤气化等行业/工段按照“一厂一策”要求,进行限产、停产、停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货车运输、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小微涉气企业停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货车运输。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2)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减少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3)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砖厂、砂石场、白灰场停止露天作业。
(4)其他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督导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督导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
4.3.3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3.3.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3.3.2倡议性减排措施
(1)建议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
(2)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4.3.3.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州直各县市、第四师各团场在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大各行业/工段限产、停产力度。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绩效分级A级、B级和引领性企业,要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完善监管监控体系。
(2)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和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除外)。
4.3.4I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3.4.1健康防护措施
(1)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临时停止作业。
(2)当地教育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3)建议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4.3.4.2倡议性减排措施
(1)节约用电,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2)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4.3.4.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州直各县市、第四师各团场在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2)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禁止使用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划定柴油车辆禁行区域,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4.3.4.4区域应急联动
区域预警发布后,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团场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加强区域联合预警会商,做好监测预警,积极开展应急联动,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应急指挥部应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县市、团场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相关县市、团场督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及时补充完善应急响应措施。
州直各县市、第四师各团场应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增加区域应急联动响应程序和措施。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及时响应、有效应对。
4.4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信息上报和总结评估
5.1信息报送
(1)州直各县市、第四师各团场和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向指挥部办公室每日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1日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州直各县市、第四师各团场应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预警持续时间、各部门响应情况、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等相关信息。
(2)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团场通报情况。
(3)指挥部办公室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要求,向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日报送前一日应急响应情况。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2日内,向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预警持续时间、各部门响应情况、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等相关信息。
5.2总结评估和信息发布
应急响应终止后,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评估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进一步分析造成重污染天气的原因与污染扩散情况,对造成的后续影响开展评估,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同时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新媒体平台等多种渠道,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州直各县市人民政府、第四师各团场及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启动应急响应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坚持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各部门、州直各县市、第四师各团场、各相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严格落实预警和响应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
6.2组织保障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自治州和兵团第四师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州直各县市人民政府、第四师各团场应结合本地实际,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6.3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的覆盖范围、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平台建设,加强监测、气象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6.4经费保障
自治州和州直各县市、第四师财政部门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资金投入力度,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经费。
6.5物资保障
州直各县市、第四师各团场要制定应急响应期间设备、车辆等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6.6制度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分预案,指导州直各县市、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移动源减排、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州直各县市人民政府和第四师各团场应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在确保民生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做到应急减排最大化。
6.7预报能力保障
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加强自治州、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和州直各县市、第四师各团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警能力建设,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强化信息共享,加强交流合作。
6.8信息联络保障
州直各县市人民政府、第四师各团场及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7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绿色标杆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州直各县市人民政府、第四师各团场应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优化预案,确保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自治州应急预案是应急响应工作的基础和指导,州直各县市、第四师各团场应急预案是应急响应工作的应对核心,应参照自治州应急预案,细化应急联动启动流程、不同级别预警措施和具体分工。州直各县市、第四师各团场预案应起到上传下达作用,重点在抓措施落实;企业应急预案是具体操作性文件,对减排措施要更细更准确地落实到生产线、生产工艺。
8.2预案宣传
州直各县市、第四师各团场及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新媒体平台等多种渠道,普及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预防常识,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8.3预案演练
各级指挥部应定期、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
8.4预案备案
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自治州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州直各县市、第四师各团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自治州重污染天气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涉气企业应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和“一厂一策”公示牌,修订后须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其中重点涉气企业操作方案经相关专家评估后,连同专家意见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8.5预案修订
州直各县市、第四师各团场应动态更新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切实保障应急减排清单的真实性、对应性,提高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要及时修订。每年9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减排清单报送指挥部办公室。
8.6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7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分工
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分工
一、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1.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自治州(含兵团第四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负责具体指挥自治州(含兵团第四师)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指挥协调各级政府做好工作;
4.负责指挥协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自治州(含兵团第四师)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
5.分析总结自治州(含兵团第四师)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为技术组和管理组,其中技术组由自治区伊犁生态环境监测站牵头负责,管理组由自治州和兵团四师生态环境局相关业务处(科)室牵头负责。
(一)技术组职责
1.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提出启动与解除预警建议;
2.负责编制重污染天气过程分析报告;
3.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委员会的组建与联络工作;
4.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
5.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管理组职责
1.协调和督促成员单位、州直各县市人民政府、第四师各团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2.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
3.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组织开展自治州(含兵团第四师)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分析、总结评估,指导州直各县市、第四师各团场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负责组织发布黄色预警,向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红色、橙色预警的建议,解除预警;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7.组织拟订(修订)与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成员单位制定(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
8.指导州直各县市、第四师各团场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9.指导州直各县市、第四师各团场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
10.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11.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应急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
12.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委员会职责
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指导和科学技术支撑。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自治州党委宣传部、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党委宣传部:会同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和新媒体平台等多种渠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2.自治州党委网信办、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党委网信办:负责重污染天气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
3.自治州纪委监委、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纪委监委:对因措施落实不到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中出现失职失责的行为,进行追责问责。
4.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建立区域性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督促各地、各部门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严厉处罚,减少污染物排放,预防重污染天气发生。指导各地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督促有关县市、团场按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加大督导巡查,汇总各地限产、停产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
5.自治州应急管理局、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做好跨县市、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综合协调处置工作。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企业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处置工作。
6.自治州气象局、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气象站:共同开展环境气象条件会商,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指导各县市、团场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自治州发展改革委、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自治州清洁能源规划及开发建设工作。优化重点区域电力运行调度,做好居民的清洁能源供应等能源保障工作。指导各县市、团场制定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系统的优惠价格,引导绿色出行。
8.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团场制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并督促下级部门对企业错峰生产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各县市、团场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督促有关县市、团场按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配合生态环境局加大督导巡查,汇总各县市、团场限产、停产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
9.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协助推动国资监管企业污染减排工作,协调国资监管企业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工作。
10.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组织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市、团场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与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评估重污染天气对人群健康影响。
11.自治州公安局、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公安局:严格落实黄标车、老旧车淘汰清理及排放标准不达标柴油车落户转入工作,严管严控冒黑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团场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等工作。
12.自治州财政局、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自治州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协调县市、团场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经费。
13.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各县市、团场住建部门加大监督检查频次,认真落实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有关标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六个百分百”,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严肃处理。督促指导各县市、团场市容环卫部门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同时按规定要求将重污染天气期间落实应急响应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影响评估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14.自治州自然资源局、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督促指导各县市、团场按照权限,科学合理制定城镇周边采石(砂)场等矿业权设置区划,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履行情况实施严格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做好应急响应期间采石(砂)场的扬尘控制工作。
15.自治州交通运输局、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及时汇总预警期间道路客货运输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道路客货运输造成的影响。
16.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生态环境局开展秸秆禁烧督查;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团场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情况。
17.自治州教育局、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指导各县市、团场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幼儿园、中小学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学校重污染天气期间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18.自治州通信管理办公室: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按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求,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19.国网伊犁伊河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电力保障工作方案,在做好主电网发用电平衡工作的基础上,实行电力绿色调度,优先保障重点区域应急错峰生产发电负荷调整需求,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在政府职能部门指导下实施限产或停产,及时汇总机组停产、限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