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严格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加快形成对象明确、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积极发挥其在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应急保障作用,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办法》起草背景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救急难”机制的主要承接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中起着拾遗补缺、托底保障的重要作用。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将临时救助提到制度层面,确保政策惠及更多群众。201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15〕9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要求各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配套落实政策。从近几年自治区拨付的资金来看,也是逐年上升态势,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州民政局经过多次深入基层调研,梳理现状,查摆问题,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伊犁州直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三、《办法》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15〕95号)
4、自治区民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的通知(新民发〔2019〕111号)
三、《办法》的重点内容
(一)救助对象范围拓宽。在传统的家庭和个人对象的基础上,对临时救助对象又分两类: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临时救助适用于州直本地户籍和困难发生在本地且持有本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家庭和个人,此次拓宽至重大疫情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滞留当地的外地流动人口。相比以往的规定,救助对象范围明显扩大。
(二)优化简化办理流程。《暂行办法》明确对于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临时救助,县市民政部门可简化办理流程,必要时可不开展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审批前公示等,给予先行救助。在急难救助后,再登记救助信息、补齐相关手续。
(三)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暂行办法》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明确了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额低于2000元(含)救助,可由乡镇(街道)审批,并报辖县市民政部门备案。
(四)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急难型和小额救助,保障乡镇(街道)有足额临时救助金备用,扎实推进分级审批、先行救助等政策实施,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确保困难群众“救急难”落实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