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1年7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9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1〕89号)。意见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合理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和租金标准,重点解决新市民、新青年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各族群众住有所居。意见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机制。
二、起草过程
我局在认真学习研究了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两个意见基础上,借鉴了建设部编印的《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清单(第一批)》,参考了武汉市、合肥市、成都市、杭州市等地制定的有关文件,起草了自治州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先后两次征求了州直各县市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州自然资源局、税务局、财政局等部门和伊宁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我局逐条进行了分析研究,有的直接采纳,有的整合转化,在方案中进行了充分吸收。2022年1月25日,州政府副秘书长赛提努尔·努尔迪别克同志受州党委常委、副州长陈翔同志的委托,召集州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人行伊犁州中心支行、伊犁银保监分局、国资委、税务局、人社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了专题讨论,会后我局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个别意见建议,再次修改完善后,呈报州人民政府研究。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在自治区实施意见指导思想的基础上,增加了“贯彻落实自治州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推进会精神”和“为把自治州建设成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重要支点提供有力支撑”的内容。
第二部分:基本要求。一是在自治区方案“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科学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项目规划”的内容上增加了摸清“人口流入情况”;二是在自治区方案“城市人民政府提供土地、税收、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上增加了“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作用”。三是明确了保障对象为城市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含各类引进人才、消防救援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和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公交、环卫、保安、快递、家政、物流等)等群体;四是建设标准将自治区方案“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进一步明确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中70平方米以内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五是租金标准根据自治区方案“标准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明确为“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评估确定”;六是监督管理有关内容,在自治区方案的基础上,增加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最长不超过1年。承租人不得破坏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的事前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对违法建设、改变用途、提高租金等违规行为,严肃追责从严处罚”有关具体规定;七是在自治区有关推进互嵌式居住内容中,明确了“引导不同民族的保障对象在同一小区同栋同单元互嵌混住”。
第三部分:政策支持。一是有关土地支持政策、税费和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政策、金融配套支持政策完全沿用了国务院和自治区的支持政策。其中税收政策根据税务部门的意见,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第24号)有关内容进行了表述。二是根据自然资源局建议,细化了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具体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两年,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三是借鉴其他城市有关经验,将简化工作流程进行了明确,按照“已建成的利用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利用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中新建、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租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的租赁住房项目”的不同情况,制定了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具体流程。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一是按照自治区要求明确了“州人民政府对全州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统筹协调各县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和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要求各县市“根据本实施方案就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和运营等方面的工作制定实施细则”;二是明确了“把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情况纳入对县市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三是要求“自然资源、财政和税务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衔接,提出明确的土地、财政、税务、金融等支持政策的实施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