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现将《伊犁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和<自治区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金〔2018〕6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新财规〔2022〕10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规范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行为,加强对承保机构的日常考核,助推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研究制定《伊犁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十六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时间和内容;第三章考核程序;第四章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
(一)总则。明确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考核主体、基本原则等内容。
(二)考核时间和内容。明确承保机构考核管理的时间、内容、计分规则等内容。
(三)考核程序。明确承保机构考核程序。
(四)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明确承保机构考核管理的等级评定和结果运用。
(五)监督管理。明确承保机构的义务、行业部门的责任。
(六)附则。明确《暂行办法》的解释单位和实施时间等内容。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为通过公开竞争性遴选方式获得伊犁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四、其他
本《暂行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本《暂行办法》由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伊犁金融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0999-8075681伊犁州财政局金融工作处;
0999-8023049伊犁州农业农村局种植业管理处;
0999-8098105伊犁州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
0999-8233879伊犁州林业和草原局生态保护修复处;
0999-8040236伊犁金融监管分局保险机构监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