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直属各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金融监管支局:
现将《伊犁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随文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伊犁州财政局 伊犁州农业农村局
伊犁州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犁监管分局
2024年8月27日
伊犁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伊犁州直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考核管理体系,强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绩效管理,完善农业保险动态考核机制,有效发挥各承保机构参与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规范性,建立考核结果与市场份额增减、竞争性遴选资格准入和退出的挂钩机制,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和<自治区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金〔2018〕6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新财规〔2022〕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保险考核对象为通过公开竞争性遴选方式获得伊犁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县(市)政府统筹负责辖区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考核工作,财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金融监管等部门协同做好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具体考核评价工作。必要时农业保险考核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相关政府部门应予以配合,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 农业保险考核工作坚持依法合规、鼓励创新、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时间和内容
第五条 考核期间。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县(市)承保机构的考核内容,分为5大类19项指标。具体考核指标详见附表(伊犁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考核评价表)。
(一)经营实力。主要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2项指标。
(二)服务能力。主要包括农户满意度、基层组织满意度、县(市)政府满意度、宣传培训、理赔规范、简单赔付率、案件处理率7项指标。
(三)内部管理。主要包括规范展业承保、管理制度健全性、档案信息管理、资料报送、投诉量5项指标。
(四)依法合规。主要包括违规反馈、承保理赔合规性2项指标。
(五)服务效果。主要包括保险功能发挥水平、落实试点等重点工作、三大粮食作物覆盖率3项指标。
若后续考核指标变动(只影响本办法第六条),州本级单位将及时通知县(市)执行新的考核指标,不影响办法整体效力。
第七条 计分规则。对区域内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各承保机构逐一进行评分,承保机构的评分采用百分制。
第八条 施行“一票否决”制度。凡出现故意虚假承保、虚假理赔、套取财政资金的情况,以及发生重大案件、群体性上访事件或重大负面舆情的均评定为不合格。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承保机构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承保机构每年3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考核材料及清单报送同级财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金融监管等部门进行审核。
(二)通过对乡镇、村级和投保户实地走访调研、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认真审核各家承保机构提供的资料并形成评价意见,在报请县(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于4月10日前将评价结果及基础资料装订成册后报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犁监管分局进行复核。4月30日前将汇总审核各县(市)情况(必要时可对部分县市的评分进行现场抽查复核。被抽中的县市以复核评分为准,未抽中的县市以评价结果为准。),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州人民政府。
第四章 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
第十条 等级评定。考核结果分为5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90分以下80分以上为良好、80分以下70分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6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县(市)承保机构评价结果与其承保资格及规模相挂钩。
(一)县(市)承保机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承保机构,县(市)可取消其剩余服务期限的承保资格。
(二)县(市)承保机构在服务期内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县(市)可根据整改情况缩减该承保机构剩余服务期限内的承保区域。
(三)各县(市)新一轮遴选确定承保机构时的考核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择机安排,遴选考核时要确保对所有候选承保机构进行考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承保机构对提交的基础材料真实性负责。发现承保机构在提供考核资料时弄虚作假的,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县(市)财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金融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考核工作,建立农业保险数据采集台账,掌握第一手资料数据,确保考核结果的真实、全面、准确、有效。在考核过程中,发现承保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伊犁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附件:伊犁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考核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