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23〕8号),旨在全疆各地州(市)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激励全疆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促进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全面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强区建设实施方案》精神,建立完善质量政策制度,增强人民政府质量奖的政策导向和激励功能,提高州直质量总体水平,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强区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5章32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制定目的、适用对象和奖项设置;第二章为申报与受理,规定了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和要求;第三章为评审与表彰,规定了质量奖评审程序和审核要求;第四章为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规定了加强质量奖的推广和取消获奖组织奖励的相关情形;第五章为附则。
三、申报条件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可以申报政府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伊犁州直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正常运营5年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的组织正常运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发展导向及有关政策要求;(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四)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积极开展质量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标准创新,创新能力较强,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突出,具有标杆示范引领作用;(五)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广价值;(六)经营业绩良好,社会贡献突出,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服务、质量等指标位居州直领先水平;(七)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质量奖获奖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重复申报,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可以重复申报。
四、质量奖的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组织自愿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将申报信息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州直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
五、质量奖的评审
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愿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申报组织负担。评审包括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和审议。
六、获奖组织应履行的义务
获奖组织应当积极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绩效水平;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的义务,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解读机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 读 人:许世昌
联系方式:0999-8390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