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州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伊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都拉塔口岸、那拉提景区管委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1月13日
第一条 为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激励引导自治州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进质量强州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促进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强区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政府质量奖)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授予在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广先进质量理念、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发展质量和效益领先,对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组织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
第三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愿申请,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由州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由自治州食品安全和质量强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分为质量奖、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评选周期为2年。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质量奖提名奖名额每届不超过8个组织。当年申报的组织达不到表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分类确定评价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新疆质量奖评价标准制定自治州质量奖评价标准。
第六条 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自治州食品安全和质量强州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州政府质量奖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评审、表彰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等事项。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八条 申报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伊犁州直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正常运营5年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的组织正常运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发展导向及有关政策要求;
(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
(四)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积极开展质量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标准创新,创新能力较强,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突出,具有标杆示范引领作用;
(五)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广价值;
(六)经营业绩良好,社会贡献突出,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服务、质量等指标位居州直领先水平;
(七)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九条 鼓励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积极申报。
第十条 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将申报材料报送至自治州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自治州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报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对经审核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自治州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与申报材料及申报推荐意见一并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评审与表彰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材料评审结果,形成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陈述答辩评审组,组织开展陈述答辩,形成陈述答辩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对通过陈述答辩的申报组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现场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形成综合评审报告,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投票产生质量奖和质量奖提名奖候选获奖名单,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七条 候选获奖名单经领导小组审议后,形成自治州政府质量奖和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对申报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明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二十条 与异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异议调查。必要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专家与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无利害关系)。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并通报审核推荐单位。
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申报组织可继续参加评审。异议内容查证属实且属于申报条件禁止性规定的,取消申报组织参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获奖建议名单的申报组织,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质量奖和质量奖提名奖的获奖组织(以下简称获奖组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证书、奖牌。
第二十四条 质量奖获奖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重复申报,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可以重复申报。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应积极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绩效水平;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的义务,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本行业、本辖区的获奖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并对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使用政府质量奖称号进行宣传时,必须注明获奖年份。获奖组织不得将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奖牌,或者将其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八条 申报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获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并将相关情况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经核实后,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奖牌,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监督。自治州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协助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或者协助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规定的,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有权机关按照规定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参与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与申报组织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