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0333239/2024-00108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 |
发布机构: |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 |
2024-1-23 |
文 号: |
伊州政办规〔2024〕2号 |
是否有效: |
是 |
名 称: |
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州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伊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都拉塔口岸、那拉提景区管委会:
《伊犁州直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23日
伊犁州直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和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自治州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全面提升基层消防安全治理能力,大力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伊犁州基层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结合州直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和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及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聚焦解决基层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树牢底线思维,不断完善基层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力量建设,健全消防工作机制,强化消防工作保障,织密火灾防控网络,有效遏制州直农村区域火灾多发、频发态势,坚决防范“小火亡人”火灾事故发生,为自治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二、明晰消防组织领导和工作责任
(一)健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各县市要加强乡镇(街道)消防管理组织领导,由乡镇(街道)主要责任人负总责、分管责任人具体负责,党政机构、事业单位和县级有关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人积极配合,统筹负责乡镇(街道)消防管理工作。
(二)加强基层消防机构建设。各县市要明确由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基层派出所等相关机构依法承担消防工作职责,指定专人负责;也可依托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成立消防工作站,并实体化运行,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发布消防安全提示等工作。
(三)压实消防工作责任。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制定并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协调解决本辖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乡镇(街道)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本辖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协助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做好本辖区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单位消防工作落实情况,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开展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
三、强化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任务
(四)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管理体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将消防安全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等,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开展防火、灭火知识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建立消防安全档案。
(五)强化街道办事处职责。街道办事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组织,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管理体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等,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驻地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开展防火、灭火知识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建立消防安全档案。
(六)完善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将消防工作纳入村(社区)组织事项,加强对村(居)民火灾防范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制度。协助乡镇(街道)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利用农闲、节日、集市、庙会等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定发布以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掌握防火、灭火基本知识、管好生活用火用电用气、教育儿童不要玩火等为主的“防火安全公约”,规范村(居)民消防安全行为。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平安社区创建等推进消防车通道、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市政消火栓等基础设施建设。针对畅通生命通道、安全用火用电用气、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重点,组织网格员、物业服务管理人员、联户长、楼栋长等基层群防群治力量深入村(居)民住宅的共用区域和出租房屋、生产经营性自建房、农副业场所等小单位、小场所,开展防火巡查,宣传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张贴警示牌,劝阻、制止楼道堆放杂物、管道井内堆放可燃物、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烧荒、大风天期间室外明火作业以及在楼内(屋内)和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劝阻、制止无效的由乡镇(街道)依法处理。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组织群众开展消防演练,提升自防自救能力。
四、提升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七)建强专职或志愿消防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各乡镇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根据《乡镇消防队标准》(GB/T35547-2017),伊犁州直符合且应建立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共3个,分别为:伊宁市潘津镇、霍城县惠远镇、特克斯县乔拉克铁热克镇;符合且应建立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的乡镇共2个,分别为:伊宁市托格拉克乡、巩留县阿尕尔森镇。上述乡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按照国家标准(GB/T35547-2017),逐步建设固定营房、配备消防装备、配齐专兼职消防员,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后投入执勤。其他乡镇要参照国家标准(GB/T35547-2017),建立乡镇志愿消防队。此外,对距县(市)域城市消防救援站较远的乡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火灾扑救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标准整合建立专职消防队,辐射周边,承担临近乡镇火灾扑救工作。村、社区、住宅小区和社会单位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建立志愿消防队伍或微型消防站,并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鼓励中小企业集中、商圈密集的区域,建立小型志愿消防站,配备人员、消防车辆、装备器材,加强区域联防协助,形成联动机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企业专职消防队应当服从调度指挥,独立或协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参与所在地及临近乡镇的火灾扑救或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八)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负责本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管理、力量调度、现场指挥、执勤训练等工作,加强对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业务工作指导,将其纳入灭火救援调度指挥体系,推动规范“建、管、训、用、养”各项机制,强化联勤联训、联战联调和督查考核。政府专职消防队在不影响灭火救援、执勤备战前提下,积极开展防火巡查、日常消防管理、消防宣传培训等工作。
五、健全消防工作机制
(九)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事项。乡镇(街道)要综合考虑气候特点、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建筑状况等因素,加强消防安全风险研判,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对消防规划实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队伍建设等开展综合评估,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夯实火灾防控基础。各县市要加强对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的指导,按照上级部署要求,推动消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十)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落实“两个根本”(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求,结合辖区实际,聚焦老旧小区、城中村、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合用场所、农家乐、民宿、集贸市场等低设防区域,紧盯违规用火用电用气、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等风险隐患,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一)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乡镇(街道)要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文明村镇创建、社区文化建设和普法教育等工作,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利用“119消防宣传月”及重大节日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结合每学期开学、寒暑假及“全国中小学教育日”“防灾减灾日”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消防安全氛围。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普及家庭防火、初起火灾扑救、火场逃生自救等常识。
(十二)强化消防网格化管理。结合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将消防工作融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指导网格员运用“新疆消防网格化管理平台”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健全消防安全网格化体系。
(十三)规范隐患问题移送处理。乡镇(街道)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督促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劝阻、制止无效的,依法予以处理,并告知相关职能部门;对超出执法权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移送县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具体见附件1);对辖区内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依靠本级政府(机构)难以解决的,及时报告上一级政府统筹解决。对群众反映的消防安全问题要快速反应、高效办理、及时反馈、主动治理。
(十四)夯实基层消防工作基础。各县市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等工作中,统筹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道、消防科普基地、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设施建设,夯实消防工作基础,不断提升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水平。
六、强化消防工作保障
(十五)健全执法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求和承接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赋权清单和“一个乡镇(街道)、一个赋权清单”要求,拟定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按程序报审后公布实施。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类别的审查,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组织培训和考试、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等工作,制定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样式,为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性提供保障。
(十六)强化人员配备。各县市依托乡镇(街道)相关机构承担消防工作职责的,要明确相关机构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统筹协调等具体工作任务;依托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成立消防工作站的,要明确消防工作站站长、专职消防队队长、专职消防工作人员等岗位职责,并确定办公场所,配齐办公设施。各县市统筹调剂人员从事乡镇(街道)消防工作,充实基层消防力量。
(十七)提升业务能力。各县市消防救援机构要定期组织乡镇(街道)从事消防工作的人员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学习掌握消防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鼓励符合条件的消防从业人员考取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十八)加强经费保障。各县市要加强资源统筹,将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火灾风险防范、隐患排查治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志愿消防队伍及微型消防站建设经费支出,保障消防工作有序开展。
(十九)落实人员待遇。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其他消防工作人员相关待遇和优待政策,切实解决现实问题和困难。督促、指导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做好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消防队员社会保障工作。鼓励志愿消防队的组建单位为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强化指导推进、督导考评和责任追究
(二十)分类指导推进。各县市要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火灾特点,积极探索新方法、新路径,培育可复制推广的典型样板,分类指导推动加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工作,培育可复制推广的基层消防管理工作先进经验。
(二十一)强化督导考评。各县市要将乡镇(街道)消防工作情况作为维护稳定(平安建设)、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二十二)落实奖惩措施。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程序优先推荐给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相关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措施不实、成效不明显的乡镇(街道)和个人,及时进行通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方案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规定为准。
附件:拒不整改隐患问题移送处理清单
附件
拒不整改隐患问题移送处理清单
1.生产、流通领域存在不合格消防产品;违法销售、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
移送部门: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建设工程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及施工现场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以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建筑外墙装修装饰和保温工程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销售、使用违法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损坏。
移送部门: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3.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给电动自行车或者电瓶充电;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
移送部门:各县市消防救援机构
4.醇基燃料、工业丙烷、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生产、销售、使用违法行为。
移送部门:各县市应急管理部门
5.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消防登高作业场地。
移送部门:各县市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
6.违规装修占用楼梯间及楼梯间前室、在屋顶平台违法加盖等私搭乱建行为。
移送部门:各县市城市管理部门
对上述列举之外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归口移交。如移交的消防违法行为涉及多部门处理,应先移交至主要部门,由其依法进行细化分解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