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利社会公众快速、准确获取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条例》第三章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内容可登录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查看(网址:www.xjyl.gov.cn)。
(一)公开内容
1.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局属各处室(中心)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局属各处室(中心)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应当公开的规范性文件;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3)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责任清单和监管清单等行政职权目录以及行政管理服务事项的设立依据、受理条件、办理程序、时限等情况;
(4)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进度、结果;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伊犁州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岗位及资格条件;
(7)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表彰情况;
(8)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开,网址:www.xjyl.gov.cn。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四)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伊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伊宁市开发区广东路54号,联系电话0999-8022148、8022686(传真),办公时间:上午10:00至14:00,下午16:00至20:00(夏季),15:30至19:30(冬季),通信地址同办公地址,邮政编码835000。
(五)获取方式
凡属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登录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查阅,网址:www.xjyl.gov.cn。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一)受理机构。伊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伊宁市开发区广东路54号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999-8022148,传真号码0999-8022686,通信地址:伊宁市开发区广东路54号,邮政编码835000。
(二)申请所需材料。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本人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三)申请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伊犁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下载打印(网址:www.xjyl.gov.cn),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地址:伊宁市开发区广东路54号伊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楼。
工作时间:上午10:00至14:00,下午16:00至20:00(夏季),15:30至19:30(冬季)。
联系电话:0999-8022148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本机关只接受中国邮政寄件。
收件人名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信地址:伊宁市开发区广东路54号
邮政编码:835000
(四)申请处理。
1.答复时限。本机关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答复情形。
(1)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出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予以公开,并由局办公室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与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可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者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州政务服务局)举报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