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要求,编制州农业农村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一、总体情况
2024年,州农业农村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工作部署,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需要,更好服务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强州建设。
(一)主动公开情况
强化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党组成员、副局长李飞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参与“新广行风热线”“伊广行风热线”3次,答复内容涵盖了农业政策补贴、农机更新、动物防疫、动物检疫、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问题。主动公开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327项,地方标准40条。信息发布431条,其中国家主流媒体发布信息27条,自治区主流媒体81条,州级主流媒体发布323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2024年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1件,均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和答复。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24年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1 0 1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357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88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1 0 0 0 0 0 1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5 0 0 0 0 0 5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1 0 0 0 0 0 1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4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1 0 0 0 0 0 1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11 0 0 0 0 0 11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4年伊犁州农业农村局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对2023年度报告所提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加强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大了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在政府信息公开各个方面均取得了新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群众关切的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大;二是政务公开相关制度还需不断完善。2025年,州农业农村局将优化相关工作流程,着力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增强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效果。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